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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決定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7日 1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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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印製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製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併發給發票準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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