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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租賃期內不得提高租金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6: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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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姚麗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旨在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並本著鼓勵房屋出租的原則,對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規定。要求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佈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等事項。

  針對房屋租賃市場上的突出問題,《辦法》增加部分條款予以規範。對實踐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況,《辦法》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辦法》明確,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

  北京中原分析認為,限制住房的最小出租單位,同時提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政府的最低標準,意在抑制群租。按照新規定,北京將會有很多群租房面臨違規的現狀。其次,新規首次明確租房人權利,在租賃期不得提高租金,有利於保護租房者利益,促進租賃市場的穩定。

  同時,《辦法》在《合同法》框架下,進一步明確了出租人的房屋維修及確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義務。從側重保護承租人權利、穩定租賃關係的角度出發,根據房屋租賃管理的實際情況,《辦法》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法律原則和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