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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範(全文)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5: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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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範》。修訂後的《行為規範》按照調解優先、能動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對部分條文的具體表述進行了修改。為保障規範的貫徹落實,專門增加了“監督和懲戒”一章。全文共10個部分96條。全文如下:

  法官行為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發佈試行,2010年12月6日修訂後發佈正式施行)

  為大力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規範法官基本行為,樹立良好的司法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範。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忠誠堅定。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基本政策以及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條 公正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確保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第三條 高效辦案。樹立效率意識,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職責,努力提高辦案效率,不得無故拖延、貽誤工作、浪費司法資源。

  第四條 清正廉潔。遵守各項廉政規定,不得利用法官職務和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介紹代理人、辯護人以及仲介機構,不得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案源或者給予其他不當協助。

  第五條 一心為民。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到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堅持能動司法,樹立服務意識,做好訴訟指導、風險提示、法律釋明等便民服務,避免“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 

  第六條 嚴守紀律。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洩露在審判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得過問、干預和影響他人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得隨意發表有損生效裁判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

  第七條 敬業奉獻。熱愛人民司法事業,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司法能力,恪盡職守,任勞任怨,無私奉獻,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職守。

  第八條 加強修養。堅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司法禮儀,執行著裝規定,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濃粧艷抹,不得佩帶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不得參加有損司法職業形象的活動。

  二、立案

  第九條 基本要求

  (一) 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特別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訴訟需求;

  (二) 便利人民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

  (三) 確保立案質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十條 當事人來法院起訴

  (一) 加強訴訟引導,提供訴訟指導材料;

  (二) 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時間內及時立案;

  (三)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經立案的,不得強迫當事人撤訴;

  (五) 當事人自願放棄起訴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