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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建健全基層醫療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4日 11: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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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國辦發〔201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機構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保障醫務人員合理待遇的原則同步落實補償政策,建立穩定的補償渠道和補償方式;同時堅持以投入換機制,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轉變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發揮好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診療常見病、多發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工資總額。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扣除政府補助後的服務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並逐步調整到位。按上述原則補償後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進行績效考核後予以補助。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

  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0年,各級政府要按照不低於人均15元的標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1年起,進一步提高人均經費標準,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衛生、財政部門要健全績效考核機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合併項目內容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具體規定。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並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具體收費標準(全國平均數為10元左右)和醫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及醫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併到一般診療費裏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

  (三)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後結算,並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補助機制。各地要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額補助的具體辦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結余要按規定留用或上繳。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

  三、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衛生部要儘快制定指導意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和服務範圍。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鄉鎮衛生院,可將其轉為公立醫院,或將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資源整合到縣級醫院;也可以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製度。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管理,儘快完成人員編制標準的核定工作。各地區可以縣(市、區)為單位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總編制,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量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要在核定編制的基礎上,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以科學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薪、合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員,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研究解決。同時,要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制度同步落實到位。

  (三)充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依託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範圍,並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進一步引導群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積極地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

  (四)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和激勵機制。各省(區、市)要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資金安排和撥付挂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資金安排,對績效考核好的可給予適當獎勵。要督促、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收支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和激勵制度,並將考核結果與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人員競聘上崗緊密結合。各地制定人員分流、競聘上崗等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陞、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傳,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對鄉村醫生的補助力度

  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衛生部門要在核定村衛生室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的能力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室承擔,並落實相應經費。各地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的門診服務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積極將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納入保險範圍。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對村衛生室給予一定扶持,並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實行鄉村一體化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並落實補償政策。

  對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並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製作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抓緊落實,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劃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儘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各省(區、市)要在本意見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制定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落實補償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對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合理待遇水平負總責。各省(區、市)要統籌考慮地方各級財政和各項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明確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和具體辦法,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補助力度。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應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後的醫療服務收費和醫保政策。中央財政要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進行補助,支持各地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各級財政可採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及時下達補助資金,保障基本藥物制度按計劃進度順利實施。

  (三)強化督促指導。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各省(區、市)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報送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