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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建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 接受社會監督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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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中新網12月9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建立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稱,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近期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該項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招標採購不夠規範,採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藥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和群眾受益程度。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總體思路: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招標和採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産和供應,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

  《意見》要求,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

  《意見》稱,基本藥物採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採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

  《意見》要求籤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採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合同的執行。

  《意見》稱,將嚴格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

  《意見》要求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採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並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進一步提出,建立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採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價格、採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