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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擴至省部級 結果影響幹部任免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8日 21: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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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8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審計署有關負責人。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

  答:《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是加強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措施,使黨內監督制度更加完善,監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促進領導幹部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審計目標,有利於引導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促進領導幹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作為審計重點,有利於促使領導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規定》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審計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是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有利於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

  問: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有哪些?

  答: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1999年5月,兩辦《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審計署自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根據目前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情況,以及中央關於全面推進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問: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為了全面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在審計前述主要內容時,《規定》強調應當關注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問:如何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答:為保障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規定》在兩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二是對幹部管理監督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