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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三部門通過環境稅徵收方案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03: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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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最早明年出臺,先對二氧化硫和廢水徵稅

  記者日前從有關方面獲悉,環境稅徵收 方 案 已 獲 得 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三部門的一致通過,目前已上報至國務院。權威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表示,此次上報的環境稅徵收方案將首先對二氧化硫和廢水兩個稅目進行徵收,採取對污染物從量計徵的辦法,稅負水平與當前的排污費相當。接近部委的有關專家認為,眼下時機選擇是難題,相關政策方案最快明年出臺。

  對象

  初期鎖定二氧化硫和廢水

  作 為 國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項 目“中國環境資源稅收體系研究”的課題組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仲介紹,此次環境稅將以獨立稅種的形式推出,徵收方案大 體 上 就 是 人 們 所 説 的 “ 費 改稅”,即由我國現有的排污費“改進”而來,目前出於技術層面等因素考慮,在開徵初期主要稅目包括二氧化硫和廢水。納稅主體主要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採用從量計徵方式。以廢水為例,此次方案可能主要針對工業企業C O D (化學需氧量)排放徵收。

  就備受關注的稅率而言,馬中表示,環境稅開徵初期,稅率設計可能比較低,測算下來,相關稅負水平基本與目前的排污費相當。這一説法也得到財科所一位專家的認同:“最開始,環境稅的徵收力度應該不會一下子高出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具體到徵管實踐環節,有專家建議,可根據污染物在不同地區對環境造成的不同影響,設計差別化稅率。環境稅的稅 率 保 持 在 較 低 水 平 ,也 是 很 多O EC D (經合組織)國家在制定環境稅之初普遍採取的措施。資料顯示,德國是對廢水徵稅較早的國家,自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徵收水污染稅,開徵第一年的稅率為每“污染單位”12馬克,以後不斷提高,在2007年其稅率已達到了每污染單位35.9歐元。

  據介紹,環境稅的徵收可能遵循分步“費改稅”的路徑,也就是初期先對排放量大且相對穩定、徵收 也 比 較 容 易 的 污 染 物 如 二 氧 化硫 、 廢 水 污 染 物 等 實 行 “ 費 改稅”,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規定徵收排污費。馬中解釋説,環境稅的設計既要考慮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實踐中的可行性,從理論上講,環境稅應把很多污染環境的行 為 、 産 品 等 納 入 課 徵 范 圍 。 但是,受相關排放監測技術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於徵管的課徵對象入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後再擴大徵收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上報的環境 稅 徵 收 方 案 並 未 涉 及 碳 稅 。 此前,一部分觀點認為,鋻於在國際上所面臨的日趨嚴峻的二氧化碳減排形勢,我國在制定環境稅時應當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環境稅的調整範圍之列,通過環境稅來激勵我國經濟發展向低碳化轉變。對此,多數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的專家都 認 為 , 暫 時 還 不 太 可 能 徵 收 碳稅,“單就環境監測等技術層面的問 題 來 説 , 開 徵 碳 稅 就 遠 非 易事。”馬中提醒説。

  效應

  “雙重紅利”將逐漸顯現

  一般認為,環境稅與其他稅種一樣,某種程度上都會增加課稅對象 的 負 擔 , 于 是 , 環 境 稅 一 旦 開徵,對相關行業、企業産生的影響便備受關注。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有關人士透露,環境稅稅制設計方案充分考慮了我國排污企業實際情況和稅收徵管實際。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也曾對《經濟參考報》表示,環境稅的開徵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通常情況下,環境稅對企業影響的大小既取決於環境稅的徵收範圍,也取決於環境稅的稅率大小。在環境稅徵收範圍既定的情況下,環境稅的稅率越高,環境稅對企業的影響也會越大。

  馬中認為,開徵初級階段環境稅負與當前的排污費水平相當,從這個角度上説確實不會對企業的經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但稅收政策的出臺還是會對市場産生一定的震動,“尤其稅收是一項長期穩定的政策。”

  一 位 電 力 行 業 資 深 人 士 告 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環境稅的開徵還是會對主要排放企業産生一定影響。比如,如果確定對二氧化硫污染物開徵環境稅的話,應該會給電力及相關行業帶來影響。

  其實,“誰污染,誰繳稅”是O E C D環境委員會早在上世紀70年代便提出的原則。相關研究資料表明,1972年美國率先開徵二氧化硫稅,當時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到一定級別標準按從量課徵相應稅額,以引導生産者安裝相應環保設備、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等。比如在二氧化硫濃度達到一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課徵15美分。德國開徵水污染稅也是堅持“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所徵收的水污染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於改善水質。

  對於我國開徵環境稅的指導思想,相對一致的認識是通過稅收加大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進而幫助解決我國環境保護過程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促使經濟結構轉型和生態環境改善,同時進一步完善稅制結構,而主要不是為政府擴大稅源、增加財政收入。

  “雖然從目前來看,開徵環境稅的象徵意義可能大於實際意義,但從長遠角度來説,環境稅的‘雙重紅利’將逐漸顯現。”馬中説,隨著環境稅徵收範圍的擴大及稅率的提高,企業的收益和競爭力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但國家可以採取降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措施來降低環境稅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從而實現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雙重目的,這也就是環境稅為人所稱道的“雙重紅利”。另外,從完善稅制的角度上説,環境稅也將提高整個稅制的效率。

  開徵

  時機選擇是難題

  在很多人看來,既然徵收方案已經相對明確,那麼距環境稅落地應為時不遠,不過,相當一部分專家認為,雖然環境稅應該會在“十二五”期間開徵,但具體徵收時間需要仔細考慮,目前來看,時機選擇是個難題,如果以“條例”的形式,最快可能在明年推出,如果出臺一部環境稅法的話,所需時間則會比較長。

  事實上,環境稅在過去的幾年中 已 不 止 一 次 成 為 人 們 討 論 的 焦點,但往往是只聞其聲,不過,最近關於開徵環境稅的官方正式錶述明顯增加,引發了新一輪期待。

  2007年,為貫徹落實“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實行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精神和《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研究開徵環境稅”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開始進行環境稅研究。

  今年5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的《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中明確提出,將研究開徵環境稅的方案。10月底,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正式提出,開徵環境保護稅。

  馬中表示,一個新稅種的開徵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某個環節徵收的稅收會擴展到其他 階 段 , 影 響 到 經 濟 中 的 各 個 環節,所以,開徵新稅種或政策的調整都應該慎之又慎。

  在他看來,宏觀經濟形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對稅種的出臺或改革起決定性作用。“就目前的經濟形勢而言,開徵一個新稅種對決策層 來 説 應 該 是 一 個 比 較 艱 難 的 決定。”一般而言,開徵一個新稅種的最佳時機是經濟高速增長、居民和企業的收入、收益水平也保持較快增長,同時通貨膨脹率又處於較低水平。“從2008年到現在,應該説都沒有一個特別合適的時機,最快的話也要明年才能出臺,如果準備出臺一部環境稅法的話,時間會更長。”況且,在稅制完善的進程中,還存在各稅種之間的協調問題,會依據緊迫程度不同,逐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