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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負責人就鼓勵引導社會資本辦醫意見發佈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1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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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負責人就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辦醫意見發佈答記者問

  2011年12月3日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社會辦醫》)。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出臺《社會辦醫》?

  非公立醫療機構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公立醫療機構不斷發展壯大。2009年,私營醫療機構數佔醫療機構總數的36.06%,但床位數僅佔床位總數的5.19%,而且非公立醫療機構仍然以小規模經營為主。社會資本舉辦發展醫療機構普遍面臨準入門檻高、經營壓力大、發展空間小、技術人才缺乏、監管機制不健全、社會氛圍不佳等困難和問題。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確定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內容,有利於增加醫療衛生服務資源,擴大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有利於建立競爭機制,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形成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問:《社會辦醫》主要解決什麼問題?

  《社會辦醫》的總體考慮是:一方面,著力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和執業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強監管、扶優扶強,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範執業,培育社會責任和信譽口碑,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針對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社會辦醫》從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執業、發展等方面,明確相關政策措施,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持續發展,圍繞機構設立、經營性質、執業範圍、外資辦醫、稅收價格政策、醫保定點、用人和學術環境、設備配置等社會資本舉辦發展醫療機構的各個環節和突出問題,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問:《社會辦醫》提出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具體包括哪些措施?

  準入是社會資本舉辦發展醫療機構的第一個環節,針對目前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入難、限制多的問題,《社會辦醫》提出了6條措施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

  一是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登記,分類管理。

  二是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制定和調整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三是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

  四是鼓勵社會資本規範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革,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

  五是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由目前的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股比限制,對外商獨資醫療機構先行試點、逐步放開。

  六是簡化並規範外資辦醫的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審批權限由國家下放到省一級。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

  問: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享有哪些優惠政策?

  為了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社會辦醫》提出11條措施,重點包括:

  一是按照經營性質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和稅收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稅收和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等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將其納入定點服務範圍,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支付或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三是健全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和學術環境。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醫務人員的學術地位、職稱評定等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資格認定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平等待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

  四是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給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合理預留配備空間。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配備的大型醫療設備一併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其配備。

  同時,《社會辦醫》還提出鼓勵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

  問:如何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技術和信譽,需要長期積累。為了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社會辦醫》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將非醫療機構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範圍。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執業技術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等方面,充分考慮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需求,統籌安排。

  二是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聘請或委託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口碑。

  四是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

  《社會辦醫》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重要意義。抓緊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醫療機構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文件,儘快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同時,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鼓勵引導社會資本舉辦發展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進一步落實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扶持政策,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問:為什麼要強調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監管?具體有哪些措施?

  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直接關係到群眾的健康安全,必須鼓勵與監管並重,兩手都要硬,這樣才能促使其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目前,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社會認知度和信任度不高。出現這種現象,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門重準入、輕管理,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行為尚未形成連續、動態監管,不利於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社會辦醫》把加強監管作為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制定了相關政策。

  在執業行為上,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範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範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佈行為,嚴禁發佈虛假、違法醫療廣告。

  在經營上,要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誠信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按照非營利性的經營目的和宗旨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但必須按照臨床必需的基本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

  同時,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範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問: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明確的“四分開”之一,《社會辦醫》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分別有哪些政策?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根據經營目的進行劃分。過去,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由政府舉辦,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通常定位為營利性。這次醫改方案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這是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重大創新。首先,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決定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主體地位,在這方面要以政府為主導,同時也要廣泛動員社會參與。其次,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高端的服務需求,主要依靠市場的力量,發展營利性醫療機構。

  為了落實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社會辦醫》明確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等相關部門分類管理,主要體現在稅收價格等方面。

  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同等待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在接受捐贈、土地使用等方面也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政策。同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要按照非營利性的經營目的和宗旨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原則上不允許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從國際經驗看,隨著社會財富的積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或個人把舉辦醫療機構作為回饋社會、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手段,社會力量舉辦發展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蘊藏著巨大的潛力。

  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