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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鐵工地坍塌21人亡追蹤:8名責任人被起訴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7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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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鐵坍塌事故 8名責任人昨被起訴

  2008年11月15日發生的杭州市地鐵施工工地坍塌重大事故案的8名責任人,昨天(26日)下午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查明,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時15分許,正在建設中的杭州地鐵一號線蕭山湘湖站北2基坑突然發生大面積坍塌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重傷1人、輕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約4961萬元。

  檢察機關認定,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駐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建設工程原常務副經理梅小峰、總工程師曹七一、質檢部部長盧光偉、監測員洪祥、監測負責人侯學、總監代表蔣志浩、項目部經理方繼濤及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建設工程業主代表金建平,違反相關規定,違規施工、冒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築,加之基坑監測失效,未採取有效補救措施,導致湘湖站北2基坑發生坍塌。

  檢察機關認為,上述人員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並造成重大財産損失,其行為均觸犯《刑法》第134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沈簡軒 曉劍 婁煒棟)

  《刑法》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