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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婚姻法司解徵求意見稿“虧待”女性係誤讀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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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立婚內財産分割權屬重大突破

  “女人還是不要結婚”,一週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後,網上便流傳這樣一種説法。

  令司法解釋制定者始料不及的是,先站出來喊“冤”的竟然多是女性,而且反應激烈。

  一些媒體類似“婚姻法鼓勵養‘小三’和離婚”式的概括,讓許多女性感覺受到了“虧待”。

  網友糾結婚房“小三”生子權

  記者發現,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引發的爭議最大。

  丈夫婚前付的首付,房産證寫的丈夫的名字,婚後雙方還貸。離婚分割房産時房子算丈夫的,但要對妻子共同還貸作補償。

  “假如我們將來離婚了,我連一個住的地方都沒有。他家買房,我家出錢裝修和買車,花的錢都差不多,憑什麼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産。而且,房子會升值,汽車、家電、裝修都要貶值。”一位女網友的話很有代表性。

  網友“筱兔乖乖”則質疑:“合理補償,多少算是合理?如果産權方以沒有能力支付為由拒絕支付怎麼辦?”

  網友“mimi5583”表示,根據徵求意見稿,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生孩子、照顧孩子職業受到拖累,這一系列貢獻的價值都將為零。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二條,即便“小三”從情人那裏獲得了車子、房子,對方的原配也有資格起訴,要回全部或者大部分。這項規定被網友們稱為“棒打小三”。

  絕大多數網友為這條規定叫好,認為“給了‘小三’一個血的教訓”。但也有人為“小三”喊冤,甚至擔憂,這樣規定只能讓“花心”男人對外遇有恃無恐,“連補償都免了,豈不更放肆?”

  生不生孩子,兩個人的意見不統一怎麼辦?徵求意見稿第十條給出的答案是,主動權在女方,不過男方可以選擇和女方離婚。

  有網友説,這是新司法解釋對女性自主行使生育權的尊重;也有網友批評,這是“人為製造家庭矛盾”,“把家變得越來越沒有家的味道了”。

  律師熱評婚內財産分割突破重大

  “看來網友對新司法解釋存在一定程度的誤讀。”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婚姻法分委會副主任、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芳坦白地説,這些熱點問題都不是新規的重大突破,也談不上顛覆性。之前法院處理這類問題,就和意見稿內容基本一致。

  以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為例,婚前按揭房産性質歸屬,雖然以前實踐中主流觀點也傾向於將房産判歸首付方,但是對配偶婚後還貸部分的補償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大多判得非常保守,只是判決給另一方婚後還貸總額的一半,而現在,則除了本金還給配偶,還要作一定補償,比如利息或房屋升值價值等,“這樣的規定分明是更加公平了”。

  王芳認為,意見稿中真正的重大突破在於第五條、第八條(婚前夫妻一方父母所購房産歸一方所有)和第十二條,尤其是第五條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賦予一方請求婚內財産分割權的規定。

  “經常有發現丈夫有偷偷轉移財産跡象的女性來諮詢,如何既不離婚又保住屬於自己的財産,以前我只能説沒辦法。”王芳説,按現有法律,對經濟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説,要麼保住婚姻但眼睜睜看著對方轉移財産,要麼立即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財産,因為法院沒有婚內請求分割共有財産這個案由。但現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內請求財産分割之訴”,等於給相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救濟渠道。

  “再比如第十二條在兼顧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時,又保障夫妻一方對共有財産所有權益的平衡。”王芳指出,這一條款有可能突破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私自轉讓共有不動産,對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説,要追回賣出的房子十分困難,因為法院都會運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善意取得制度駁回。

  “現在就不同了,即使第三人是善意購買,也可能讓被動一方有追回房産的可能,從而在離婚中有權主張分割該房産。”王芳誠懇地説,總體而言,在財産方面目前還是女方處於明顯的弱勢,所以這些條款實際上保護女方的作用更大一些,而不是像有些人擔憂的,司法解釋“虧待”了女性。

  另外,王芳認為,這次司法解釋立法技巧很好,實現了夫妻財産權與第三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員)財産權的平衡,夫妻共有財産權與一方個人財産權的平衡。

  學者遺憾沒有足夠重視人身關係

  “這個司法解釋,總體是正面積極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在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教授看來,徵求意見稿最大的遺憾是“過多關注了財産關係,對人身關係沒有給予足夠重視”。

  李明舜認為,對夫妻財産關係的處理,一定要有利於促進和維持婚姻關係,但是徵求意見稿在處理婚姻家庭關係時,過多地適用了財産法的原理,沒有更充分地體現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對於備受爭議的第十一條,李明舜認為,對夫妻個人財産保護傾向明顯,不利於婚姻穩定。

  第二條他也認為值得斟酌,“這實質上是對非法同居關係下的約定作了有條件認可。”

  針對第六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的規定,他認為,沒有充分體現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關係應以認定共有財産為原則,不應以認定共有財産為例外。我主張這一條倒過來寫比較好。”

  “雖然存在問題,但是有人將其稱為‘離婚法’,擔心有可能推高離婚率,純屬多餘。”李明舜表示,離婚與法律規定並沒有直接聯絡。感情破裂才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因為感情沒了才去爭財産”。

  “一談到錢,好像就傷感情。”李明舜笑著説,法律是一個底線,是你最壞的打算。對於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線之上,還有無限可能的空間,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