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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規定行政案件敗訴追責最重可免領導職務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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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鄭州11月18日電 (記者曹樹林)如果行政機關因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導致行政訴訟敗訴,那麼,政府在追究這個行政機關執法過錯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單位行政首長和責任人的責任,情況嚴重的可免去領導職務。鄭州市政府日前下發的《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鄭州市政府規定,按規定經審核批准後的行政行為有過錯而導致敗訴的,承辦人、審核人和批准人將分擔敗訴過錯責任。

  對行政首長和責任人的處罰包括:訓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現工作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去領導職務、行政處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