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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層建築防火將立法規範 定期公佈火災隱患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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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工人在測試水槍能否正常使用。當日,北京市消防局對長安街邊一高層建築工地突擊檢查。本報記者 郭超 攝

  消防條例(修訂草案)

  本報訊 (記者湯旸)今後,北京對於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擬定期公佈。針對社會關注的高層建築防火等問題,將立法規範。

  高層建築防火納入修訂草案

  昨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1次會議,《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一審。經歷了去年央視新址火災及近日的上海高層居民樓火災,此次北京消防條例的修訂更受關注。

  與北京現行的消防條例相比,修訂草案針對目前首都消防工作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增加相關條款,明確了各級政府、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而高層建築、重點文保單位防火等焦點問題,此次也納入到修訂草案。修訂草案中明確,包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高層公共建築,人防工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內的場所,以及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應當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其他建築,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建設實時監控設施,並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信息。

  高層存易燃品最高擬罰5萬

  修訂草案規定,在高層建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法採取本條例規定的臨時查封、扣押等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市人大內司委審議後認為,該款規定的罰款數額超出了上位法規定的幅度,建議按照《消防法》對該款進行一致性修改,即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佈

  修訂草案規定,對於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佈,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此外,對企業的消防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也要依法向社會公佈。

  派出所“罰款權”擬刪除

  此次修訂草案對消防職責、措施設定了必要的行政處罰,並賦予公安派出所必要的行政處罰權。修訂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設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但市人大內司委審議後認為,此規定不合適。內司委主任委員李小娟説,在《消防法》修訂過程中,曾提出過賦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權的設想,但沒有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認可。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提出,消防安全工作專業性較強,為避免罰款處罰中的隨意性,不應賦予公安派出所處罰決定權。因此建議刪去該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