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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黨員幹部參與違建可撤職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14: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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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2004年10月26日為界線

  記者昨日(16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日前福州市紀檢監查部門出臺新規定,明確了對參與違建的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標準。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處理意見中,2004年10月26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違法佔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兩辦《通知》”)的印發時間確定為一個界線。意見規定,兩辦《通知》印發前參與違法建設的,視為一般違紀,對相應黨員幹部進行的處理將以黨內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為起點,幅度最高可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處分;2004年10月26日以後參與違法建設的,將視為頂風違紀,處理起點為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降級處分,處理幅度最高可至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

  相關人士表示,為了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此次出臺的處理意見將黨員幹部參與違法建設的處分與該違法建設拆除進行捆綁,對黨員幹部主動拆除違法建設,將根據不同情節,予以有限制的從輕或減輕處分。對不主動糾正或被強制拆除的,將給予參與違建的黨員幹部從重處分或加重處分。

  據了解,2009年10月以來,在全市範圍內已經形成對違建行為打擊的高壓態勢,到今年10月31日,全市共清理整治違法建設3368處,拆除面積達140余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