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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進出境旅客所攜物品驗放標準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4日 20: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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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就進出境旅客所攜物品驗放標準答記者問。

  記者:目前,社會上對海關總署《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也就是大家説的54號公告比較關注,你注意到這方面的情況了嗎?

  黃熠:我們非常感謝公眾和媒體對海關工作的關心,也十分重視公眾關切。針對大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署近期派員專程赴相關口岸開展實地調研,經多方了解、調查,相關口岸海關執法依據明確,執法操作規範,不存在刻意刁難旅客、惡性執法等情事,口岸通關秩序良好。

  記者:與老百姓的一般認識不一樣,對於海關來説,物品與貨物是有區別的,為什麼海關要區分?

  黃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我國對進出境商品主要區分為貨物、物品兩大類,並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定,包括稅率、許可證件等。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在國際上,對貨物貿易進出口制度的協調有一套較為系統的世貿組織規則,涉及到關稅水平約束、技術壁壘、市場開放等一系列問題。因為貿易問題直接關係到各國經濟發展、勞動就業、社會穩定等許多重大國計民生問題,因此,各國對於貨物進出口的監管都有各自的嚴格標準,在進出口環節除了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還需要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文件,證明産品達到一定的安全、技術、衛生標準。

  鋻於各國對貨物貿易的管理要求較為嚴格,為簡化海關對一般旅客所攜少量行李物品及郵遞物品的管理要求,世界海關組織在《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京都公約》)的專項附約中對旅客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中的個人物品提出了簡化通關手續的原則性意見,包括適用稅率、申報方式等,同時也強調這些簡易管理制度僅適用於非商業性質的個人物品,並受限于各國立法規定的數量和價值限額。這樣的制度安排避免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所需的商品歸類化驗、報關單填制和審核,按公式逐項計算關稅、增值稅、消費稅,以及辦理相關技術性文件等手續,從而極大地方便了廣大進出境旅客,提高了通關效率,降低了通關成本。

  目前中國海關實行的有關管理制度與世界海關組織推薦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對行郵物品實行簡易稅制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寄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等相關規定。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進境旅客向海關繳納的應稅物品的進口稅中包含了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所定稅率是三稅合一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