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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夫婦涉多案被判有罪 扁妻恐難發監服刑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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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1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最高法院”11日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購地”等案有罪定讞。檢方將待收到判決再將阿扁由看守所移至監獄;不過,吳淑珍的律師表示,她的身體狀況符合監獄拒收的條件。

  台灣“最高法院”11日在龍潭購地案,各判扁、珍11年定讞;前101董事長陳敏熏人事案,各判扁珍8年定讞,未來將由台灣高院訂出合併執行刑度。至於公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臺“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院更審。

  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卷證後,由執行科發出指揮書,將阿扁發監執行,至於已定居高雄的吳淑珍,必要時會囑託高雄檢方代為執行。

  吳淑珍的律師林志忠轉述,吳淑珍看到新聞後立即打電話給他,稱是明顯的“政治判決”,不過,吳淑珍語氣平和,並不激動,也詢及能否讓阿扁到高雄地區的監獄服刑,方便家人探視、照顧。

  至於吳淑珍,林志忠説,她的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先前訴訟期間已提出多項數據,執行檢察官或監獄未來均可調閱參考。

  根據臺“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在入監服刑前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如果受刑人有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就應拒絕收監;遭拒絕收監的受刑人,則應由檢察官斟酌,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它適當處所。

  法界人士指出,以吳淑珍身體狀況,應很難脫離有看護照顧的生活,不論是讓吳淑珍入監服刑或收容于醫院或其它處所,屆時均需由司法機關支付醫療、看護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