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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要求加強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4日 1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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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4日電 今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通知再次強調,汽車生産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産品在銷售時都粘貼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並已列入"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

  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明確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檢測與申報、標識備案、標示、公佈、監督處罰等各項規定。2010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開設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欄目,建立了我國汽車産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的發佈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廣大消費者的充分肯定。汽車産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是實施汽車燃料消耗量評價體系和政策體系的基礎,是我國汽車産品節能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引導節能汽車産品消費,推動汽車産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做好"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完善汽車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于汽車産品上市銷售前將不同車型及不同油耗同一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信息"的文本文件和電子文件(光盤形式),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定期公告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

  二、汽車生産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産品在銷售時都粘貼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並已列入"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

  三、報送備案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只有燃料消耗量數據不同、其他數據都相同的,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在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信息》材料的同時,需附帶企業正式文件説明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已備案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數據信息如發生變化,按新增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處理,企業需及時報送備案。其中,只有燃料消耗量數據發生變化而其他數據沒有變化的,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在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信息》材料的同時,需附帶企業正式文件説明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及時將市場上已經停止銷售的車型信息,以企業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發佈。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對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報送的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將及時通知企業。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每月受理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月10日。對在截止日以後提交的備案材料將在下月受理。

  八、每月中旬,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知相關企業對報送備案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信息進行核對。收到核對通知的企業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並反饋信息,超過時間沒有反饋的則視為無異議。

  九、"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原則上每月下旬發佈。

  十、《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信息》及《<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信息>填寫説明》已經更新,請通過zbs.miit.gov.cn下載。備案信息要嚴格按要求填寫。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各有關企業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