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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次採用法條式體例加強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3日 2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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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廣州11月3日電 (莫非 吳敏平)3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廣州舉行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此次頒布的《決定》首次採用法條式體例,明確了以多樣的監督方式以及創新的監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據了解,《決定》於今年9月29日經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施行。廣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梁燦盛在發佈會上指出,針對廣東省訴訟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決定》分別就人民檢察院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重點內容、基本方式、機制創新、被監督機關配合監督義務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梁燦盛介紹,廣東是全國第14個出臺有關加強訴訟監督或法律監督決議的省份,相比起其他13個省市,廣東頒布的《決定》首次採用法條式體例,"廣東的《決定》一開始就依照地方立法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並且按照嚴格的立法項目的程序來啟動。法規式的體例結構和語言範式表述,使得起草工作更加科學、嚴謹、細緻,也使內容規定更加簡潔、明確和具體。"

  此外,《決定》提出了多樣的監督方式並以創新的監督機制加強檢察院的監督工作。

  梁燦盛指出,監督方式不充分一直是制約廣東省檢察機關開展監督的瓶頸,為此,《決定》的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綜合、靈活地運用調查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建議更換辦案人、提出抗訴、查辦案件等多樣方式依法加強對訴訟活動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其中,對於偵查機關有案不立、久拖不決的,"建議更換辦案人"則是一條很具有剛性的監督措施。

  針對廣東省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的不夠完善,《決定》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九個方面的創新監督機制,包括重大、複雜、疑難刑事案件偵查活動的提前介入機制,被監管人員非正常死亡的監督機制,民事調解和民事執行工作的監督機制,人民群眾、當事人、律師對訴訟活動提出舉報、控告、申訴的受理和審查機制等等。

  為推動《決定》的順利實施,梁燦盛還要求廣東省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和有關政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應當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好該《決定》,營造訴訟監督工作的良好氛圍,共同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