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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條例刊憲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2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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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香港10月29日電 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29日刊憲。這條例草案旨在改善香港適用於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錢制度,使這制度進一步與現行國際標準接軌。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擬議法例是為了進一步與現行打擊洗錢的國際標準接軌,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他相信條例草案的建議不會影響任何合法的商業交易,也不會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根據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所制訂的現行國際標準,將客戶盡職審查(即讓金融機構可確立每名客戶身份的措施)和備存紀錄的規定納入法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證券業內的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等指定金融機構須受新法例下的法定規定管限;賦權金融管理專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督和香港海關監督各指定金融機構,以確保業界遵從法定規定。

  其他建議還有就違反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訂定監管及刑事罰則;設立由香港海關負責管理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以及設立獨立的復核審裁處,以復核各監督單位所作出有關施加監管罰則和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事宜的決定。

  條例草案將於11月10日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如獲通過,特區政府希望在2012年4月1日實施有關的規定。在新法例通過後,有關方面將發出有關遵從法定規定的草擬指引,以諮詢業界。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主要職能是制訂打擊洗錢國際標準,香港是特別組織的成員。這組織于2007-2008年度對香港進行評核,對香港打擊洗錢制度的優點予以肯定,同時也指出該制度中一些不足之處,包括尚未把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納入法例和訂出相關罰則、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及執行權力有限、以及沒有制訂適用於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打擊洗錢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