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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8日 21: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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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增加了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法律明確,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