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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長被認定貪污受賄獲刑 奔波六年討回清白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12: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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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拿到無罪判決書一年有餘,但李青明要求恢復黨籍和公職的申訴卻遲遲沒有結果。

  2003年9月28日,時為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局長的李青明被認定貪污、受賄獲刑兩年,兩項共涉金額6.3萬元。此後,自認一身清白的李青明不斷去有關部門申訴。

  經過6年的奔波,2009年5月29日,法院再審宣告其無罪。此時他已44歲。

  李青明的申訴卻沒有到頭。刑事處罰雖然解決了,開除其黨籍和公職的紀律處分還背在身上,他不知道是否還得等6年。

  證據蒐集收效甚微

  李青明,1965年2月23日生,1983年10月山西警校畢業後在山西省蒲縣公安局參加工作。1994年3月,29歲的他出任古縣公安局局長,1998年4月調任洪洞縣公安局局長。

  2002年7月,對37歲的李青明來講,命運發生了逆轉。在此之前,他已當了近10年的縣公安局局長,多次獲得獎勵。

  當時,臨汾市決定公選兩位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委在7月22日的《臨汾日報》公示了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民主推薦人員名單,李青明名列第二名,按照組織程序,如沒有異議,7天后,就可走馬上任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了。

  然而公示後的第3天,即2002年7月24日23時許,李青明被臨汾市紀委“雙規”,不久被檢察院刑事拘留。

  李青明向《法治週末》記者回憶説,當時辦案的手段是“以拘代偵”,即先抓人,再查此人“犯罪證據”。

  但是查來查去,沒有找到證明李青明犯罪的證據。刑拘後李青明被押在臨汾市堯都區看守所第八監院,這個監院是當時在押死刑犯最多的一個院。

  李青明説,在刑拘的當晚23時許,十多名辦案人員,開了5輛警車,其中有人手持警車上的高音喇叭,在其住的小區內滿院子轉,高聲喊話:“李青明已被抓,讓李的家人滾出來,要對家裏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