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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四審 養老金未足15年擬禁一次性領完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0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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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陽區太陽宮社保所的工作人員在為居民詳細講解養老保險的辦理手續及計算方法。(資料圖片)本報記者 張斌 攝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四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四審稿”)。四審稿規定取消三審稿中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相關條文,並規定社保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養老保險

  取消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此前三審稿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四審稿中,刪去了“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

  三審稿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經研究後提出,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經採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效果是好的。

  (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針對企業員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針對城市失業和無業人員;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合二為一)

  北京做法成為典型實例

  昨天,在全國人大《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的參閱資料中,援引了北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情況作為典型實例。

  據介紹,在國家層面只有原則規定的情況下,本市率先規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雙向”銜接機制。具體而言,在二者中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如果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則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銜接機制建立後,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既不允許退保,也不允許重復享受。其目的是打通兩項養老保險制度,使繳費年限和繳費資金能夠互通互用,使參保人經濟上不吃虧,又容易達到最低繳費門檻。

  異地就醫建立結算制度

  【規定】 社保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

  【解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提出,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存在異地就醫難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予以規範。同時,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方便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保命錢”不得挪作他用

  【規定】 社保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

  社保基金

  【解讀】 人大代表劉曉武在分組審議時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須加強監督,而目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審議過程中有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計結算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範,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