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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醉駕和飆車入罪符合國情但應細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3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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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回眸“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擬將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醉酒駕車行為規定為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近日,記者就醉駕和飆車入罪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醉駕和飆車入罪符合國情

  “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將醉酒駕車和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現實中醉酒駕車等行為造成的危害越來越嚴重,為了公眾的安全,規定此罪很有必要。

  “當有些違法行為通過行政或其他手段不足以遏制時,通過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是世界其他國家通行的做法。”儲槐植介紹。

  據了解,韓國、日本、德國、西班牙、英國等國家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對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類犯罪予以專門規定。

  “將醉酒駕車和飆車行為規定為犯罪之後,對那些平時就有酒後駕車壞習慣的人來説,還是會有壓力的。過去處罰只是拘留,現在入罪之後就意味著可能被判處拘役。這一壓力對中國老百姓來説還是非常具有威懾力的,比如對出國、就業、公職人員的職務都會有很大影響。”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徐久生對酒駕和飆車入罪的意義也給予充分肯定。

  不會與現行刑罰造成衝突

  “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是處拘役和罰金,且有自己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會和現行的刑罰造成衝突。”儲槐植説。

  如果該修正案獲得通過,在我國刑法中,酒後駕車行為可能涉及三個罪名: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如何區別這三個罪名,避免法官在審判時“擇刑而判”顯得尤為重要。

  “這三個罪名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法定後果之後才構成本罪,這在刑法理論上説是結果犯;危險駕駛罪從刑法理論上看,是危險犯,是故意犯罪,只要實施了這樣的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危害性就已經存在了,不要求有特定的結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要求是故意,並且要有特定的危害結果發生。”徐久生解釋説,這三個罪的界定在刑法規定中是比較清楚的,相互沒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