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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23: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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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佈《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近年來,我國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取得了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車輛41.19萬輛,運營線路網達到28.92萬公里,軌道交通運營車輛5479輛,運營線路長度1011公里,對滿足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運營,保護城市公共交通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發揮城市公共交通對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規劃和建設

  科學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並將有關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落到實處,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優先發展的前提。對此,徵求意見稿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並且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主要內容以及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原則。(第九條)

  二是規定城市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優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是為了保障多種交通運輸方式有效銜接,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徵求意見稿要求規劃、建設航空港、鐵路客運站、水路客運碼頭、公路客運站、居住區、商務區等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條)

  (二)關於運營服務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服務質量,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對於引導社會公眾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護城市公共交通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徵求意見稿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考慮到城市公共交通擔負著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職能,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經營者應當具有必要的服務條件,才能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的出行服務。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取得運營許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權,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且明確了有關許可程序和許可條件。同時,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許可和線路運營權。(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二是規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權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服務要求從事線路運營,並且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服務要求的具體內容。(第二十二條)

  三是規定了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等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和安全應急知識考試。同時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等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確保有關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有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規範。(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四是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根據運營成本等因素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補貼、補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運營安全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監管制度,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徵求意見稿主要作了以下五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作為運營安全責任主體,應當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二是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第七條)

  三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以便於乘客知曉的方式公佈禁止攜帶物品的目錄,同時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根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需要,對乘客攜帶的物品採取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第四十三條)

  四是為了保障車輛、場站和乘客安全,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和城市公共交通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並保持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應急設施、設備的完好。(第四十五條)

  五是規定了禁止從事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並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工作人員發現這些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第四十八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