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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發佈監管指引 自買自賣等被認定為異常交易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1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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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所發佈監管指引 規範期貨異常交易行為

  新華網上海10月22日電(記者潘清)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22日發佈《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形態、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作出規定。大量多次自買自賣等9種情形被中金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股指期貨交易中的異常行為,主要體現為交易委託、價格、頻率等方面存在異常之處,比如撤單申報過於頻密、申報價格過度偏離等。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相比,異常交易行為通常未達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度,一般情況下也未違反交易所的《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業務規則,或者雖然涉嫌違反,但情節較為輕微。

  中金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異常交易行為有可能被利用作為違法、違規行為的手段,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和制止,有可能發展成為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價格操縱等性質和後果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證監會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範發展的要求,中金所嘗試將監管關口由違規行為監管"前移"到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通過出臺《指引》進一步收緊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

  據了解,《指引》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形態進行了界定,並列舉了9種較為典型的異常交易行為,以防範異常交易行為發展為洗售操縱、約定交易操縱、連續交易操縱和虛假申報等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防範過度投機的非理性炒作行為,防範分倉等規避交易所監管的行為,防範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以及防範以程序化交易等為手段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