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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駁斥西方對中國司法指責 曝西方皆嚴懲煽動顛覆罪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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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網特約記者李晶報道,“我氣壞了!西方國家只會指責中國,自己卻在法理面前實行‘雙重標準’。”日前,針對西方各國輿論對中國司法系統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的指責,環球網一位名為“天堂裏的狼”的網友在環球論壇中爆料稱,美國也有類似“煽動罪”的定罪條件和罪名。該網友還提供了美國法律對“煽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為的規定和一些案例。

  根據這位網友的爆料,記者發現,不光是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的刑法典均認為,“發表具有煽動性的語言文字”、“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引起公眾恐慌或警覺”或“引導他人實施反國家反人民安全罪行”等行為觸犯法律,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可以説,無論是法律條文,還是相關實踐,西方國家對煽動顛覆政府、破壞社會穩定的行為都絕不手軟。

  西方同樣存在“煽動罪”

  網友“天堂裏的狼”在帖子中説,仔細翻閱《美國法典》就會發現,它的第18款第115章中第2383條便以“叛亂及造反”為標題,規定“任何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反對美國當局及法律”的行為是非法的,即便是對這些行為給予扶助或表示支持,也應被判處罰款或刑期。

  正如該網友所説,“煽動罪”並非中國獨有。

  在《美國法典》中,標題為“鼓吹推翻政府”的第2385條還規定,“蓄意鼓吹、煽動、勸説或講授理應、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暴亂或暗殺的方式,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州、領地、特區或佔領地政府”的行為也屬非法。它還列出,不可用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書寫品或印刷品等形式從事上述行為。違者可處最高2萬美元罰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5年內不得到美國政府任公職。

  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則規定,“圖謀、設想、計劃或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其所有領土的君主、發佈具煽動意圖的語言文字或其它可作誹謗的事物,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屬違法行為。

  在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及誹謗”、“參與煽動性活動”,都可判處最多14年的徒刑。

  新加坡則有一個獨立的《煽動法令》來界定“煽動顛覆罪”。其中的第3和第4條規定,“做出、企圖做出、準備做出或與任何人串謀做出有煽動傾向的行為;發表任何煽動性語言文字”可被處3年監禁。”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505條第2款也規定,“任何人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公眾或部分公眾恐慌及警覺的意圖,出版或發行任何聲明、謠言、報告,包括書面的、電子的和其它媒體的,以引導他人實施反國家或反人民安全罪行的,可處3年以內監禁及罰款。”

  澳大利亞法律也規定,“以言論或文字,鼓吹或鼓勵借革命或破壞以推翻聯邦憲法;借武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或州已確立的政府;參加任何煽動性計劃,意圖造成暴亂,擾亂公共秩序,引起公眾騷亂”等行為都是非法的,其中包括通過互聯網及電子郵件發佈相關煽動性言論。

  1969年《美國人權公約》則明確説明,“思想和表達自由應受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的限制”,而這些限制包括“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它規定,“宣傳戰爭、鼓吹仇恨或煽動非法暴力行為”都應視作犯罪。

  各國懲處“煽動罪”絕不手軟

  2005年,由於“明知可能會引起社會問題而繼續出版傳播錯誤信息的書籍”,“鼓吹破壞政府和多元社會”,“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德籍加拿大永久居民Ernst Zundel被加拿大政府驅逐出境。兩年後,返回母國德國的他又因“煽動種族仇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當時,這起案件在加拿大、德國等西方媒體中被廣泛報道。

  事實上,Zundel案絕非個案。由於深知這些煽動活動對國家安全的危害,各國不僅在法律條文中對“煽動顛覆罪”進行詳細規定,在懲處這些行為時也毫不手軟。

  1948年7月,美國杜魯門政府出動軍警,將美國共産黨12位全國委員會委員全數逮捕。1949年,他們均被判刑,罪名是“組成顛覆組織”、“藐視政府”、“講授、宣傳用暴力推翻、摧毀美國政府”等。1985年,美國佛羅裏達州法院判處公民Leon Mack入獄,因為他曾“鼓勵人群反對警察,意圖煽動騷亂,破壞和平局面”。

  2003年,因涉嫌在網上散佈含種族主義情緒的音樂,德國“Landser”樂隊的七名成員均被判處7年徒刑。

  2006年2月,英國歷史學者戴維歐文在其著作中否認二戰時發生過納粹大屠殺,被奧地利法院判處8年徒刑。

  2007年,法國極右派政客戈爾尼施也因發表質疑納粹大屠殺死亡人數及原因的言論,被判處3年監禁緩期執行。

  國際司法機構也曾以“煽動罪”對有關當事人進行過嚴厲定罪。2000年,比利時記者喬治魯久因在1994年盧旺達大屠殺期間通過廣播“煽動種族仇恨和暴力”,被國際刑事法庭判處“煽動種族屠殺和反人類罪”。被判以同樣罪名的還有2003年的另一位記者哈桑恩格澤。

  專家稱“國家安全才是普世價值”

  可以看出,雖然對犯罪事實的認定與中國存在差別,但各國都對“煽動顛覆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等類似罪行都做出了詳細規定。對此,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國福表示,這是因為每個國家都需維護國家的安全、保護國家的名譽,阻止並懲罰那些欲對國家和全體人民利益有所損害的行為。

  劉國福教授解釋説,由於各國法律都是建立在不同的價值觀、國情和法理邏輯之上的獨特體系,所以對一些內涵較模糊的定義可能做出不同解讀,甚至對同一犯罪行為的故意性、結果及危害程度的要求也不一致。“但是,我們不能忽略的事實是,沒有一個國家會對煽動性行為掉以輕心,”他表示,“各國都非常警覺,用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規定和懲罰這些行為。因為國家安全才是真正的普世價值。”

  從這個角度講,劉教授認為,西方國家或組織對中國司法體系的指責是毫無理由的。他還表示,正如網友“天堂裏的狼”所言,雖然西方國家習慣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中國頭上,但中國大可不必在意:“西方不應該也不可能用國際法或他國法來衡量我國法律的合理性,我國更是無須百分百遵守和在意這些條條框框。沒有什麼能淩駕於我國主權和憲法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