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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雜誌刊文闡述釣魚島爭端的來龍去脈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7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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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釣魚島主權歸屬爭端,源於19世紀末日本對外擴張,是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釣魚島爭端,是兩國政府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釣魚島是中國固有領土

  通常所説的釣魚島其實是一個群島,位於中國福建正東、台灣東北的東海海域,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及幾個岩礁組成,總面積約6.5平方公里。其中,釣魚島面積最大,約4.3平方公里,該群島即因釣魚島而得名。釣魚島上無人長期居住。

  釣魚島歷史上就是中國固有領土,在行政上明朝年間隸屬於福建省,清朝初年起隸屬於台灣。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完成的《順風相送》一書中,首次提到釣魚島。1534年,明朝第11次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完整地記錄了明朝冊封琉球的航海歷程,再次留下了中國人首先發現釣魚島的證明。早在1561年,明朝的中國地圖便將釣魚島納入中國福建的海防區域內。1562年,明朝冊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編使琉球錄》更清楚地證實,當時中國已將釣魚列島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嶼,即現在的赤尾嶼作為與琉球分界的標誌。

  到清朝,中國與琉球的界線在釣魚島南面海槽一帶已成為中國航海家的常識。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更加清楚地指出了他赴琉球的海上航路:從福建出發,經花瓶、彭佳、釣魚各島北側,自赤尾嶼達姑米山(久米島)。書中還援引了琉球權威學者的觀點: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鎮山”,即鎮守琉球邊關之山。上述歷史記載充分證明,中國明清兩朝政府一直視釣魚島為中國領土,並將其列入中國的海上防區之內。

  釣魚島為中國固有領土,也可從日本歷史文獻中得以佐證。1785年,日本經世家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説》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該圖是以《中山傳信錄》為依據,採用中國的“釣魚臺”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色標出,而久米島則同琉球一樣為黃褐色。實際上,在1868年明治維新之前,日本找不到獨立言及釣魚島的文獻,日本地圖和歷史資料中的“釣魚島”或“魚釣島”名稱,都是從中國相關文獻借用過來的。不僅如此,日本的地圖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國的島名。據不完全統計,從1935—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種地圖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沒有記載所謂“尖閣列島”,有的則稱“魚釣島”。

  基於以上確鑿的歷史事實,1971年12月,中國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它們和台灣一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日本非法竊取釣魚島

  日本人對釣魚島的真正發現是在日本1879年吞併琉球,並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之後。1884年,日本福岡縣人古賀辰四郎為了獲取釣魚島上的信天翁海鳥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請開發該列嶼。這是日本人發現釣魚島的最早記錄。日本政府據此稱釣魚島為“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佔,而非甲午戰爭從中國奪取。然而,日本官方檔案《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記載表明,事實並非如此。據該檔案記載,日本在吞併琉球後,為在釣魚島建立國家領有標誌,曾于1885年進行過3次秘密調查,但結論是這些島嶼“與《中山傳信錄》記載之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等屬同一島嶼”,此事“涉及與清國之間島嶼歸屬談判”。這説明,日本政府當時業已認定釣魚島並非無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國發生領土爭議的地區。

  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戰爭清政府敗局已定,通過“內閣決議”正式將釣魚島編入其版圖,並秘密在島上建立樁標。同年4月,日本強迫清政府簽訂《馬關條約》,攫取了台灣及釣魚島等附屬島嶼。1900年,日本給釣魚島起了日本名字“尖閣列島”,但這一名稱是從英文意譯而來的。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根據先前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規定,釣魚島本應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歸還給中國。但是,二戰後美國託管沖繩,並根據1951年的所謂《舊金山和約》把釣魚島劃入沖繩。對此,中國政府當時發表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因而是非法的、無效的。

  1971年,美日兩國在簽署“歸還沖繩協定”時私相授受,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這一交易遭到中國政府強烈抗議後,美國政府表示,歸還沖繩“施政權”對釣魚島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儘管如此,我們不難看到,美國出於自身戰略利益的需要,不惜在中日之間埋下釣魚島問題的禍根。

  三、從國際法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依據國際法領土“發現”即佔有的“先佔”原則,中國對釣魚島擁有合法主權。如前所述,中國至遲在15世紀最先發現和命名了釣魚島,這已是中日兩國官方和學界公認的史實。因此,釣魚島在15世紀即成為中國領土。此後數百年間,明清兩朝將釣魚島列入疆域之內進行統治,在被日本強佔之前,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一直有效存續,中國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還需指出,國際法上的“先佔”首先必須以“無主地”為客體。事實上,釣魚島在甲午戰爭中被日本竊取之前是屬於清朝的領土,當時雖無人定居,但絕非“無主地”。所以,日本提出的“無主地先佔”主張根本不成立,日本並不具備取得釣魚島主權的法理前提。

  此外,日本以“時效取得”原則取得釣魚島主權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據國際法有關以“時效”方式取得領土的規定,一個國家在沒有任何國家抗議或反對的情況下,連續實際佔領和控制管理某一領土達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獲得對該土地的主權。然而,日本在甲午戰爭前從沒有對釣魚島實行過任何“有效統治”。而甲午戰爭後整個台灣及其附屬島嶼被日本攫取,根本無須日本“通過民間實行有效統治”來體現對釣魚島擁有主權。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時效方式取得釣魚島主權,必須在中國長期默許、不提出異議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但事實上,不論中國中央政府還是台灣地方當局,在擁有釣魚島主權上的表態,長期以來都是非常堅定、明確和一致的。中國方面的抗議,使日本的所謂以“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為由取得領土的時效中斷。因此,無論依據歷史還是國際法,中國對釣魚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

  時至今日,釣魚島爭端已經成為影響中日兩國關係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處理釣魚島問題上,中國政府始終著眼于大局,一貫主張和平協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這一主張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響應,必將有利於中日關係的進一步發展。中日兩國同為亞洲大國,和則兩利,鬥則俱傷。只有中日攜手,才能開創亞洲美好的未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東亞研究中心主任 黃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