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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8日 1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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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武器裝備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武器裝備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武器裝備,是指實施和保障軍事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武器裝備以及用於武器裝備的計算機軟體、專用元器件、配套産品、原材料的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的基本任務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武器裝備質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復等過程實施控制和監督,保證武器裝備性能滿足規定或者預期要求。

  第四條 武器裝備論證、研製、生産、試驗和維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承擔的武器裝備論證、研製、生産、試驗和維修任務實行有效的質量管理,確保武器裝備質量符合要求。

  第五條 武器裝備論證、研製、生産、試驗和維修應當執行軍用標準以及其他滿足武器裝備質量要求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鼓勵採用適用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武器裝備研製、生産、試驗和維修單位應當依照計量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實施計量保障和監督,確保武器裝備和檢測設備的量值準確和計量單位統一。

  第六條 武器裝備論證、研製、生産、試驗和維修單位應當建立武器裝備質量信息系統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時記錄、收集、分析、上報、反饋、交流武器裝備的質量信息,實現質量信息資源共享,並確保質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武器裝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裝備質量,並對保證和提高武器裝備質量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