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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野下的中日釣魚島爭端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7日 1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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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島位於東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東,台灣省的東北,是我國最東端的島嶼。釣魚島距中國福建省東山島約190海裏,距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0海裏,距琉球群島的與那國島約78海裏。釣魚島指的是一組島嶼,除主島釣魚島外,還有黃尾嶼、赤尾嶼、北小島、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岩礁瀨)等島礁,散佈在東經12320′—12445′,北緯2544′—2600′的海域中,陸地面積共計6.5平方公里。 釣魚島周邊海域漁業資源豐富,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閩臺漁民的重要漁場。人所共知的“埃默裏報告”認為,東海陸架盆地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

  一、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中國最早發現、開發釣魚島,通過先佔取得主權。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民進行捕魚、採藥、避風、休息等活動的場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經被中國人民發現、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順風相送》等中國古籍完整記載了中國漁民在此海域的航線。限于當時的海況等自然條件和造船等技術條件,只有中國軍民可以利用季風前往釣魚島,從事航行、避風、在附近海域捕魚、在島上採集等經濟性開發利用活動。在1895年前長達5個世紀的時間裏,中國一直在平穩地行使這些權利。

  提到釣魚島,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國。 琉球原是明、清兩朝的藩屬國,向明、清朝貢,明、清兩朝均派遣使臣對琉球諸王進行冊封。釣魚島位於前往琉球必經的航路上,冊封使臣前往冊封琉球諸王,均以這些島嶼為航海標誌,所記《使琉球錄》等官方文書,詳細記載了前往琉球途經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的航海經歷,反復確認了中琉邊界,史實説明釣魚島不屬於琉球的範圍。中國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證明,中國人最早發現、開發和利用釣魚島。根據當時的國際法,發現即先佔,先佔即意味著取得領土主權。因此,中國通過先佔取得了釣魚島的主權。

  中國政府有效統治和管理釣魚島,鞏固了主權。歷代中國政府都將釣魚島列入疆域之內,採取開發、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權,進行有效統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鎮守福建的將領汪大猷在澎湖建立軍營,遣將分屯各島,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在軍事上隸屬澎湖統轄,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晉江管理。明、清兩朝均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列入疆土版圖,劃為海防管轄範圍之內。1562年(明朝)《籌海圖編》、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統輿圖》均有清晰規定和標示。史實説明,中國政府通過多種形式管理釣魚島,有效行使和鞏固了對釣魚島的主權。

  二、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依據不成立

  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所謂法理依據主要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佔,二是所謂時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論。

  國際法上先佔的“客體只限于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種無主地,乃是未經其他國家佔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明朝時起便由中國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儘管這些島嶼因環境險惡,無人定居,只有漁民季節性居住,但無人島並非無主島。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朝野對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檔案以及官員的公文、信件,皆記載和證明了這一點。如,當時的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在給內務卿山縣有朋的答覆,明確言及這些島嶼已被清國命名,日本政府的覬覦之心“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 。釣魚島既不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也不存在什麼“先佔”。“不法行為不産生合法權利”是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的所謂“先佔”是惡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産生國際法上的先佔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據是所謂“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通過所謂“時效”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

  國際法上所謂領土的“時效取得”,一直是極具爭議的問題。反對論者完全否認時效作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認為這種説法“徒然供擴張主義的國家利用作霸佔別國領土的法律論據。” 肯定論者則將時效認作一種領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務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國際司法實踐從未明確肯定過“時效”是一種獨立的領土取得方式。至於“足夠長的一個時期”究竟有多長,國際法並無50年或100年的定論。

  姑且不論“時效取得”的合法性,僅就其關鍵要素而言,不論中國中央政府還是台灣地方當局,在中國擁有釣魚島主權和反對日本竊取釣魚島的問題上,長期以來都是非常堅定、明確和一致的。對日本右翼分子在釣魚島設置燈塔、日本政府將燈塔“收歸國有”和從所謂釣魚島土地民間擁有者手中有償“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聯合國提交標注有釣魚島領海基線的海圖等官方行為和官方支持的民間活動,都進行了抗議,特別是外交抗議。日本對釣魚島的侵佔,不論時間的長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