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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調整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政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5日 1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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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日前通過了《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並將於公佈之日起施行。

  玉樹“414”強烈地震給災區群眾造成了人員傷亡,使一些父母失去了子女或子女傷殘,給家庭造成極大的不幸。為了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解決實際困難,把再生育服務作為黨和政府對災區群眾的特殊人文關愛,青海省人口計生委會同省人大有關專委會,通過調研,在綜合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玉樹地震災區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意見》,並將《意見》草稿報送國家人口計生委、青海省政府法制辦分別徵求了意見和建議,對《意見》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指出:因地震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家庭,具備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是牧區少數民族牧民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三個子女且都傷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是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依據現有子女狀況,按照《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喪偶再婚,雙方現有子女數合計不超過三個的;三是城鎮居民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兩個子女且都傷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四是城鎮夫妻一方或雙方為三級以上傷殘,按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個子女的;五是城鎮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喪偶再婚,雙方現有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還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以不實行4年的生育間隔期。同時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再生育技術服務,並做好心理安撫工作。(記者呂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