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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檢方可用不批捕手段糾正違法立案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2日 0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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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批捕等手段,糾正公安機關不該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不該立案的立案

  檢察機關可不批捕糾正

  據了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監督程序,但未明確規定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實踐中,個別地方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最高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規定》出臺前,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這種違法的情形,可以通過不批捕、不起訴來監督糾正。但在實踐中,有的案件出於某種原因不能進入檢察機關審查環節,使得檢察機關難以監督。

  明顯違法違規立案

  檢察機關應要求説明原因

  該負責人説,檢察機關對不服立案的投訴的處理,應當突出監督的重點,即主要監督那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對於一般執法不規範的投訴,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處理,使公安機關自行糾正。

  《規定》第六條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投訴後,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説明立案理由。

  該立案的不立案

  檢察機關須受理審查

  《規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機關應受理並審查。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查閱刑事案件信息等,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也應當依法審查。

  另外,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做出不立案決定,符合立案監督條件的案件,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説明不立案理由。

  該負責人指出,這項規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確建立了立案監督的投訴機制;二是體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三是強調了受理案件線索並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的職責,不得推諉不辦。

  上述負責人介紹,刑事立案監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監督職能。由於現有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檢察機關對諸如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等情形,能否監督、如何監督,缺乏具體的依據等。《規定》的出臺,強化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