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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新規今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1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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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1日起施行,《規定》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介紹説,從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開展多年。高檢院先後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等文件,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但是,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明確,實踐中還有不同認識。高檢院會同公安部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後,聯合製定下發了《規定》。

  《規定》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訊問的要求、訊問的重點以及聽取律師意見的方式等。

  《規定》明確指出,審查逮捕以下四類案件時,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三是犯罪嫌疑人係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也應當訊問。

  《規定》要求,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訊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具提訊憑證、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報請逮捕書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意見。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應當做好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準備工作,全面審閱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證據情況;掌握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和案件整體情況做好應對預案和相關準備,必要時應當聽取案件偵查人員的意見;製作訊問提綱等。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規定》明確了可以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説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記者 隋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