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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對襄汾潰壩重大責任事故58名被告一審宣判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30日 1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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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山西太原、臨汾等地法院于9月30日對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山西省襄汾縣"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原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逃稅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萬元及沒收財産3000萬元;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臨汾市原副市長周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劉書勇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山西省安監局原副局長蘇保生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山西省臨汾市政府原市長助理張德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山西省吉縣原縣委書記張金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山西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監管一處原處長閆瑞峰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以上罪犯犯罪所得及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財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到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徒刑。

  2008年9月8日7時58分,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尾礦庫發生潰壩事故,下泄尾砂量約19萬立方米,淹沒面積約35.9公頃,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責任。

  最終起訴到法院的涉"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共計58名,其中副廳級幹部4人、處級幹部13人、處以下幹部17人、其他人員24人。由於案情重大,涉案人員眾多,"98"潰壩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級法院分別指定7個中級法院和臨汾市的8個基層法院管轄審理。各級法院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的批示精神,從2009年6月份開始,陸續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各一審法院經認真依法審理,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逐一認定。經臨汾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原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的犯罪事實有: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産期間,非法買賣炸藥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導火索5380米;非法採礦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採礦證過期的情況下進行非法採礦,在各級政府部門責令停産並處罰後,仍繼續非法採礦生産;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張佩亮等人決定對1988年已作閉庫處理的原太鋼集團臨汾鋼鐵公司塔兒山鐵礦980溝尾礦庫重新啟用,2008年9月8日,該尾礦庫發生潰壩;逃稅罪——張佩亮等人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安排人對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礦設立內、外兩套賬,隱瞞收入,新塔公司逃稅金額總計1900多萬元,鑫上交煤礦逃稅金額總計685萬餘元;行賄罪——張佩亮為感謝段波在其購買山西省安澤縣紅星煤礦接替井過程中的幫助,送給段波20%乾股,並挂在段波之父名下,將煤礦轉賣後,分給段波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