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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保領域的重大涉外知識産權案遭遇維權尷尬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9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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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武漢市知識産權局、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合對外公佈:歷經8年的艱難訴訟,我國環保領域的重大涉外知識産權案——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晶源”)訴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富士”)和美資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電業”)專利侵權案勝訴已9個月,但判決至今未獲執行。

  武漢晶源負責人感慨:“企業堅持自主創新,維權之路為何如此難?”

  提供專利支持遭聯合侵權

  武漢晶源是我國首家二氧化硫減排專業企業,其以天然海水實現硫減排的一項發明專利於1999年獲得專利授權。這項新技術解決了低成本減排二氧化硫的關鍵技術問題,如在我國沿海電廠推廣應用,將比進口的傳統脫硫方法減少成本2/3。

  據武漢晶源負責人介紹,1997年,華陽電業發現採用日本富士的鎂法脫硫工藝,成本高且存在環保問題,其獨資32億美金的大型火電廠項目不能開工建設。在獲得武漢晶源的“海水法”脫硫技術後,華陽電業和日本富士順利脫困。

  但是,2000年初,華陽電業在項目建成後宣佈,其脫硫採用的是日本富士和歐美國家的現有工藝,否認採用中國技術。

  由於這是我國首例大型(單機600MW)火電脫硫工程,華陽電業的否認和誤導,在當時國際競爭激烈的我國火電脫硫市場,立刻造成“中國沒有火電脫硫核心技術而必須依賴外國”的社會影響,直接促成了隨後出現的全行業外國技術壟斷局面,形成“脫硫整套工藝技術和關鍵設備應從國外引進”的行業現象。發展到後來,武漢晶源竟被要求必須得到日本富士等外國公司的“授權”,否則不得參與國內工程投標,導致武漢晶源喪失大量國內、國際脫硫市場,經濟損失慘重。

  8年艱難訴訟終審獲得勝訴

  在與對方協商一年多未果後,武漢晶源於2001年9月將日本富士和華陽電業告上法庭。

  經過艱難的訴訟,2008年5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日本富士侵權,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61.24萬元。

  判決書下達後,原被告均提出上訴。

  武漢晶源上訴,是因為一審雖然認定被告侵權,但卻沒有落實兩被告的共同侵權責任,而鋻於中、日沒有司法協助約定,僅由日本富士承擔賠償的判決將成為“空判”。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組成大合議庭(5名法官同審)公開審理此案,並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及專家學者、外國駐華機構代表約200人出席旁聽。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日本富士、華陽電業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責令兩家外企共同賠償武漢晶源經濟損失5061.24萬元人民幣。

  今年4月,該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英文發佈的2009《中國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即《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十大知識産權經典案例之中,而且是其中唯一的發明專利案。

  呼籲平等保護“中國創造”

  武漢晶源沒有想到,這起在國內外影響如此之大的知識産權案件,竟然也遭遇了“執行難”。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華陽電業發函請其在終審判決要求的15日內履行法定義務,被對方拒收後,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書。這份本該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卻被降至福建順昌縣法院執行。

  與此同時,華陽電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4月13日、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兩次作出暫緩執行決定,暫緩期限均為3個月。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鄭友德説:“此案一審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在最高人民法院,但執行‘連降三級’,是非常少有的。”

  據介紹,兩次“暫緩”執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第一次暫緩執行後,晶源公司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但沒有任何答覆。該案終審判決被兩次“暫緩執行”,都沒有提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暫緩執行生效判決事由”。

  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産權戰略研究院院長朱雪忠教授等專家學者呼籲,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應給予國內企業和外企平等待遇,這樣才能維護司法尊嚴,保護“中國創造”。

  武漢晶源董事長彭斯幹説:“中國企業一直被綁定在國際産業鏈的低端。我國目前大力強調自主創新,就是希望中國企業衝破這種‘綁定’,由‘中國創造’取代‘中國製造’。我們維權,其實也是維護中國企業的創新權利!假如我們歷時8年維權換來的判決最終竟成‘白條’,那對中國企業的創新熱情將是很大的打擊,對中國的創新環境也將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