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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等部門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2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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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19日電(記者江國成)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9日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進行清理規範。

  近年來,部分地區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主體不明確,救援服務與收費行為不規範,一些地方違規指定社會機構實施救援並收取高額費用,加重了車主負擔,社會反映強烈。為此,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下發的《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考慮到高速公路封閉運行等特點,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並收取費用。

  《通知》還要求健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體系。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在高速公路沿線統一佈局施救站點,根據需要配置救援車輛和設備,並以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為依託,按照"快速準確、合理高效、信息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指揮和調度系統,提高車輛救援服務效率。

  《通知》強調各地要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行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將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向社會公示。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根據《通知》,各地要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充分調研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一規範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停放拖移車輛的地點屬於專用停車場地,需要收取停車費的,應執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其中,對在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應減免停車收費。

  《通知》同時要求各級價格、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規救援和亂收費行為要予以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