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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即將施行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21: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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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19日電(記者王優玲)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該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而制定,旨在規範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督管理。

  根據條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産地尚未確定的;(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三)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四)滯報金尚未繳納的;(五)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條例指出,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應當或者已經被海關依法扣留、封存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等值的擔保;未提供等值擔保的,海關可以扣留當事人等值的其他財産。

  根據條例,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屬於禁止進出境,或者必須以原物作為證據,或者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