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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已出初稿 規定雙方達成協定才能拆遷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0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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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在京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下稱《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

  會上眾位專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徵收的程序、補償的標準、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採用怎樣的規範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在會後確認,在《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後,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同時廢除。

  應邀參加研討會的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其中,體現草案進步之一就是去掉了“被拆遷人”這一概念,以“被徵收人”取代。針對公眾所關心的暴力拆遷問題,專家們提出了具體建議。

  專家建議

  1 先補償屋主後拆遷

  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定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2 公共和商業利益分開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開發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而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事業)的需要才有權徵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3 確定爭議解決機制

  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為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産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