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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擬將賭博罰款起點設為人均100元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7日 1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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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訊 既認可對一定娛樂性質的賭博設“起罰點”,又覺得人均100元的“起罰點”有點偏低——昨日,省公安廳舉行“賭博違法案件量罰指導意見聽證會”,棋牌室業主、麻將愛好者、律師、法律專家、行政執法部門代表10余人在發言中,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聽證會進行了約一個小時,省公安廳副廳長秦軍表示,將就代表們的建議進行調研論證,以完善《關於賭博違法案件的量罰指導意見(草案)》。據悉,這一新政有望在下月出臺實施。

    ■確定依據

    百元起步考慮到居民收入

    據了解,這個“起罰點”在徵求各地警方意見時,得到普遍認可。另一個依據是我省城鄉居民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去年,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農民人均純收入8004元,綜合平均為人均月收入約1189元;目前,城鎮居民低保標準為每月342-428元,農村低保標準為每月155-210元。省公安廳治安局有關負責人打了一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如果拿相當於我省困難群體一個月的低保費去賭博,可給予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外地做法

    京穗是300元滬魯是100元

    目前,北京的“起罰點”是300元,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廣州的“起罰點”也是300元,規定(在非公開場所)個人賭資3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上海的“起罰點”是個人賭資100元以上;山東的“起罰點”也是人均賭資100元以上或當場賭資400元以上。

    爭議焦點

    “起罰點”100元是不是低了?

    【草案規定】 參與賭博方式不同,“起罰點”也不一樣:一是參與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賭博機賭博、賭場賭博、地下“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賭博的,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100元以上的才給予處罰;二是參與其他賭博活動(指幾個人打麻將、玩撲克等,帶有娛樂性質)的,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以上的才給予處罰。

    反對方 城市處罰起點應當提高

    “將起罰點設定為100元,我個人感覺實在太低了。平時到茶社喝杯茶也得二三十元,何況玩一圈呢。”經營鎮江地區某茶樓的張玉琴女士表示,現在市民的生活和收入水平提高了,朋友間“小來來”的也都三四百元,定的低了玩得沒有興趣。

    南京市疾控中心職工周南,南京市民胡國成等人支持設賭博“起罰點”,但對100元的“起罰點”有異議:“就現在公民的收入來講,這個標準也可以,但有沒有可能適當提高點呢?”來自省高院、中北巴士公司的代表也認為,相對於眼下居民收入,100元的確有點低。他們還提出,是不是可以區分城市和農村,分別設定一個“起罰點”,農村100元,城市再高點。

    支持方 標準再提高有人會輸更多

    南京人梁長富退休後和老伴開了一個麻將檔,3張麻將桌,堅持100元,這也是南京多數麻將檔的標準。他認為,100元的“起罰點”已經算高了。他算了一筆賬:按100元標準,一個回合4圈就沒了,一天來上四五個回合,輸個幾百元都可能。他的客人一個月平均下來輸掉1000元很正常,如果“起罰點”提高到200元,大家下注更大,賭得更厲害,一年下來輸個三五萬也是有的,所以這個標準不能再提高了。

    操作難點

    怎麼認定隨身財物是賭資?

    【草案規定】 個人賭資,以有證據證明用於賭博的款物計算。隨身攜帶的財物,必鬚根據賭博方式、賭注大小、參賭時間等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屬於賭資,無證據證明屬於賭資的,不得收繳。多人參與的賭博,確實難以查清各參賭人員個人賭資時,以查獲參賭財物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即人均賭資。

    1、怎麼認定人均賭資100元?

    在南京開麻將檔的梁長富説,麻將桌上沒有人赤裸裸擺錢,而是用撲克牌、籌碼、紐扣什麼的代替,只有棋牌室老闆和參與賭博者才會清楚知曉每個籌碼、撲克牌所代表的金額。散場後,根據手中的代替品兌現金。

    他以南京麻將為例:如果玩100元的,桌子上擺著紅、綠、黃三色籌碼,共10個,紅的1個,綠的4個,黃的5個,牌友們約定紅的代表50元,綠的代表10元,黃的代表1元,共95元,另外5元給了麻將檔作抽頭。如果警察來查,大家隨便説個標準,是不是達到人均100元,無法分辨。

    賭博通常不是一次性的。比如大家玩麻將,約定50元一次,從上午玩到下午,幾百元都有。民警來查,是算正在玩的50元這次,還是累計,算一整天的呢?代表們認為,這些細節應該明確。

    2、隨身攜帶的財物怎麼認定?

    省政府法制辦的汪立生則指出,隨身攜帶的財物是指現金、首飾、手錶什麼的,還是單指現金?賭資的認定,如果當場繳獲好認定,如果是帶在身上的現金,怎麼認定?依據賭博方式、賭注大小、參賭時間等案情“判斷”,這個是主觀的,而證據是客觀的,沒有證據不能認定,這當中容易産生矛盾。有代表提出,棋牌室只收服務費,不以為賭博提供條件論處,明知他人賭博的除外,那這裡的“明知”怎麼界定?如果老闆正常收取服務費,但客人們私下裏賭,他怎麼知道呢?這些條款應該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