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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急救醫療立法聽證舉行 激辯病人能否選醫院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4: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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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員能否自主選擇醫院? 急救車抵達應否設定時限?

  作者: 曾向榮

  急救醫療立法聽證昨舉行 20位聽證代表就未列入草案的兩大焦點展開激辯

  15日上午,在《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上,20位聽證陳述人就兩大焦點問題亮明了各自觀點,並展開了激烈辯論。有趣的是,這兩大焦點問題並非草案所列內容。另外,雖然不少陳述人認為受時間限制,救護車限時到達不太實際,但出車時間應該控制在接報3分鐘以內。

  文/記者曾向榮

  圖/記者黃澄鋒

  焦點 1

  在《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並沒有“患者及其家屬能否選擇救治醫院”的內容。

  但是記者注意到,對於這一點,陳述人中醫生、急救醫療指揮中心調度員、衛生行政部門的代表大多明確認為不應該有選擇權;而陳述人中的法學教授、律師大多支持給予傷病員及其家屬選擇救治醫院的權利。

  正方

  患者應有條件地享有選擇權

  在《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並沒有“患者及其家屬能否選擇救治醫院”的內容,但在昨天的聽證會上,這個問題卻是辯論焦點。

  法學教授:廣東司法警官學院副教授王冰路認為,法規應該有條件地賦予傷病員及其親屬選擇醫院的權利,讓患者享有一定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可以減少醫患糾紛。這個條件就是要在傷病員沒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他注意到,安徽省、山東濟南市等地在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尊重傷病員意願等原則。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華也認為,法規應有條件地規定患者可以選擇救治醫療機構。有條件是指排除了突發公共事件、突發心臟病等有可能引發猝死類的病症。除此之外,患者有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權利。

  普通市民:廣州吉途仕達商務信息諮詢公司的李廣恒認為,他希望能選擇醫院,但若病情緊急時,傷病員及其近親屬應該有一個建議權,而不是選擇權。

  消委會:衣建明來自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他提出,傷病員方應可以選擇送治醫院,急救中心有義務提供專業責任意見,並告知風險。

  反方

  放權給傷患將延誤搶救時間

  街道:越秀區詩書街積壽巷社區居委黨支部書記王周亮最先擺出自己的觀點,他提出,“黃金10分鐘”的搶救時間,對傷病員十分寶貴。王周亮認為,在第一時間將傷病員就近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是最好的救治方法。“120急救醫療事業是政府主辦的非贏利性公益事業,目的是為了搶救急、危、重傷員的生命,無法完全照顧到每個個體的特殊需求。”

  荔灣區金花街辦事處副主任劉敬彤認為,“現有參與急救醫療的醫院只有56間,資源有限,如果傷病員要求自主選擇醫院而出現長時間佔用設備,勢必影響其他傷病員的救治。”劉敬彤曾目睹過一次安全事故緊急求援,當時需要救助的傷員較多,一間醫院無法承擔救治任務,“120”調度附近多家醫院對傷員進行救治,最終都被及時轉送到專科醫院治療,那次救援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她説,設想一下,如果傷病員及家屬要求到指定醫院,勢必延誤救治。

  醫療系統:廣州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主任醫師陳安薇認為,應該以病情作為首要條件,很多有生命危險的病人,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醫院,因此在能否選擇醫院這個問題上應該有一個理性的認識。

  市衛生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蘇曉琦表示,對於急救傷病員及其近親屬是否可以選擇救治醫院,廣州市衛生局認為,條例不宜作出這樣的規定。

  醫生建議:

  將社區衛生中心

  設成基層救助站

  醫師陳安薇建議,應該把各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為急救網絡中的基層急救站來設置,這是發展的趨向。她説,目前北京已經建立了120社區醫院的急救鏈條,在10分鐘時間內先由社區醫院的工作人員做一些生命體徵的認定和支持。她建議,120接報後,先通知醫院,後通知社區醫院,充分利用醫療資源以挽救生命。

  焦點 2

  《急救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後5分鐘內派出院前急救車輛和人員。”就這一點,有聽證陳述人認為,應該將出車時間限制在3分鐘以內。

  對於“120”救護車出車後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到達急救現場,多數聽證陳述人認為,從廣州交通狀況的實際出發,很難對這一時限作出硬性規定。

  辯論

  交通不夠順暢限時不切實際

  草案中並未對救護車到達現場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就這一點聽證代表們展開了激烈辯論,多數聽證陳述人都表示,由於受交通狀況等因素影響,規定救護車多久到達救護現場是不切實際的。

  張永華認為,不宜對救護車到達現場的時限作出規定。他説,目前的統計數據表明,廣州的情況是,從病人家屬打120到急救車到達現場的時間,已經超過了黃金10分鐘。根據他的統計,這個時間在12分33秒左右。他介紹説,在地方立法中,內地只有一個城市對救護車到達時間作出規定。但就廣州的實際情況而言,10分鐘內到達根本沒法實現。既然做不到,就不要規定到達時限。如果非要規定,易引發醫患糾紛。

  王冰路認為,缺乏時限性的規定,急救醫療的及時和有效就很難得到保障,制定條例的價值和效果將大打折扣。但對於120救護車到達現場的時間不應一刀切,應由權威機構進行測算,作出科學規定。

  討論

  出車時間控制在3分鐘為宜

  從聽證會現場情況看,幾乎所有代表都贊同對出車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分歧體現在是3分鐘還是5分鐘。

  廣東智洋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報春説,急救指揮中心提供的2008年出車時間數據顯示,2008年廣州急救網絡醫院平均出車時間為178秒,出車時間最長的是307秒,全年白天平均出車時間為153秒,夜間平均出車時間為196秒。如果醫院急救制度健全,有專人負責,出車時間可以控制在接到120調度電話後的2~3分鐘之間,這也是符合現狀的。如果條例把這個時間延後到5分鐘,不利於急救工作。

  張永華認為,法規可以對救護車出車時間作出規定,3分鐘為宜。

  劉敬彤認為,對於出車時間,應該作出規定,但她認為,不應該限定在3分鐘之內,因為數據表明,2008年廣州急救網絡醫院的平均出車時間大約為3分鐘,有一半的出車時間超過3分鐘,如果條例規定為3分鐘,這將使一半的出車處於違規狀態。

  聽證陳述人

  醫生 3人

  律師 4人

  教師 3人

  街道工作人員 3人

  法院工作人員 1人

  公司職員 2人

  急救指揮中心 1人

  退休人員 1人

  衛生局1人(單位代表)

  消委會1人(單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