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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四種情形檢察機關須訊問疑犯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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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邢世偉)最高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和委託律師的意見。有線索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的,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也應當訊問。

  疑犯要求訊問應當訊問

  《規定》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訊問的要求、訊問的重點以及聽取律師意見的方式等。

  在四種特定情形下,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三是犯罪嫌疑人係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也應當訊問。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樣規定,體現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見中“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時與最高檢已有的相關規定保持銜接。應當明確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須訊問的範圍,條件具備的地方應當盡可能擴大訊問的範圍。

  違法偵查應提糾正意見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等書面意見,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當面聽取委託律師的意見。

  ■ 律師聲音

  “檢察機關加大錯案糾正”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認為,《規定》的實質是避免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重書面審查、輕訊問的情況發生,增強檢察機關辦案的獨立判斷性和審案的準確性。檢察機關在四種特定情形下必須訊問,聽取委託律師的意見表明檢察機關辦案時不能只聽取偵查機關意見,還要聽取律師意見,避免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

  四類案件中,有兩類涉及偵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點案和刑訊逼供案,這表明檢察機關將加大對偵查機關錯案和違法行為的糾正能力。

  ■ 條文解讀

  訊問檢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條文】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訊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具提訊憑證、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報請逮捕書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

  解讀(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一般檢察機關訊問由於各個地方、各個級別的檢察院人力不同,有的檢察院在辦案人員非常少的情況下也會出現一人辦案的情況。這種情況容易出現辦案人員僅憑主觀判斷辦案,辦案準確性不高的問題。

  同時,由於案件完全由辦案人員決定,也容易出現辦案人員腐敗、辦案不公的情況。《規定》強調訊問時檢察人員的人數就是要遏制上述情況的發生,兩到三名檢察人員同時辦案可以起到提高辦案準確率,互相監督制約的作用。

  檢察人員應當面聽律師意見

  【條文】 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委託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説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解讀(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規定》出臺前,案件進入檢察階段,律師的書面意見是可以交給檢察官的,但是檢察官沒有答覆的義務,也可以忽視律師的意見。

  《規定》實際上要求檢察人員在辦案時不能只聽偵查機關的意見,還應該聽取犯罪嫌疑人律師的意見。在技術層面上加強了對辦案人員的權力制約,更加強調了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合法作用,促進辦案的公正性。本報記者 邢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