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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 確保逮捕案件質量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4日 2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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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確保逮捕案件質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就《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9月14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記者14日就《規定》相關問題採訪了高檢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

  問:檢察機關是否要對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答: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按照高檢院的要求,不斷加強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難以做到每案必訊。對此,從實際出發,《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審查逮捕階段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範圍: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三是犯罪嫌疑人係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這樣規定,體現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見中“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時與高檢院已有的相關規定保持銜接。應當明確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須訊問的範圍,條件具備的地方應當盡可能擴大訊問的範圍。此外,《規定》還要求對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一般也應當訊問。

  問:在訊問程序方面,《規定》做了哪些剛性要求?

  答:《規定》第三條要求“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這是依據刑訴法第九十一條要求而作的規定,以保證訊問的合法性。 此外,《規定》第四條要求“檢察人員訊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具提訊憑證(註明審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書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意見。”此條規定的目的,一是確保依法提訊,二是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問題。

  問:按照《規定》,檢察人員在訊問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答:首先,檢察人員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證據情況、掌握有關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製作訊問提綱等。其次,訊問時要講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訊問不當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響偵查活動順利進行,嚴禁逼供、誘供。值得強調的是,審查逮捕階段的訊問與偵查中的訊問是有區別的,前者的主要任務是核實證據與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而不是代替偵查,獲取口供。

  問:《規定》針對訊問未成年人和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什麼特別要求?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其次,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對於後者,在刑訴法中並沒有作出硬性規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則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實踐中的複雜情況,同時又規定“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經通知未到場,或者監護人具有有礙偵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針對涉案的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外國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規定》要求應當聘請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翻譯人員,並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問:《規定》增加了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方式,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機制,符合對逮捕羈押進行司法審查的發展方向,對保證正確作出審查逮捕決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刑訴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由於律師對法律比較熟悉,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應當面聽取其意見,這有助於檢察機關把好批捕關,避免冤案錯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同時,對於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説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問:在訊問方式方面,《規定》有什麼新規定?

  答:《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可以通過檢察內網進行視頻訊問。對於交通不便的地區,在確保網絡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檢察內網進行視頻訊問,可以減少用於路途的時間,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案件訊問率和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