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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不容侵犯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23: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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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中國漁船遭日本巡邏船衝撞

  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9月14日言論版文章:9月13日,經過中國政府嚴正交涉,被日方非法抓扣的14名中國漁民乘中國政府包機安全返抵福州。被日方非法抓扣的漁船也於今天上午啟程返航,中國政府已派漁政船在相關海域接應。目前日方仍非法扣押中國漁船的船長。中方再次強烈敦促日方立即予以放還。

  事發後,中國外交部接連表態,中國國務委員戴秉國,中國外長楊潔篪等先後召見日本駐華大使,提出嚴正交涉。中方同時還決定推遲原定於9月中旬舉行的第二次東海問題原則共識政府間談判。

  此前,中國外交部連續向日本提出嚴正交涉,外交部發言人姜瑜明確表示,日方對在釣魚島海域作業的中國漁船適用日本國內法,是荒唐的、非法的和無效的,中方決不接受。中方已經派遣漁政執法船前往釣魚島海域,目的是維護相關海域的漁業生産秩序,保護中國漁民的生命和財産安全。

  應該説,我國針對船隻衝撞及抓扣事件的聲明是合理、合法的,而日本所謂“執法”驅逐並登臨檢查我國漁船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我國的領土,日本無權根據其國內的《漁業法》對我國漁船實施管轄及執法活動,更談不上利用司法程序起訴我國的漁民,這種行為和做法嚴重地損害了我國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和其他利益,日本應該儘快糾正這種做法,包括無條件地迅速釋放我國漁民,並做出道歉和賠償,保證類似行為和活動不再發生,以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附近海域出現船隻衝撞事故和抓扣的原因,主要源於中日兩國均主張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領土主權,特別是日本海上保安廳為強化對其所謂的“管理”,對其周邊12海裏領海實施了所謂的利用巡邏船進行不間斷巡邏警戒的警備體制,企圖驅逐和制裁我國的船隻在12海裏領海內進行作業(包括測量和捕魚等)的行為及其他活動,以實現控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為日本領土的目的。但日本這種無理實施的針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保護”行為,無法改變其屬於中國領土的法律地位。

  眾所週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它不僅是中國人民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開發的,而且也是中國政府最早對其行使主權的。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原始權利,中國對其的主權不容侵犯。

  第一,中國對釣魚島等最先命名。例如,在明代文獻中已見釣魚島、赤尾嶼、黃尾嶼的名稱。即使在美國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黃尾嶼和赤尾嶼等名稱也原封不動地被使用。

  第二,釣魚島早為我國海上防衛領域。早在我國明朝的眾多歷史文獻中,例如,胡宗憲編的《籌海圖編》、茅元儀輯的《武備志》、施永久編的《武備秘書》等書籍中,都載明釣魚島等島嶼在中國的海防範圍之內。

  第三,釣魚島位於中國版圖之內。明清時代,中國與自己的藩屬琉球國往來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納貢外,每逢琉球新國王即位,中國皇帝都遣使前往冊封。而在許多冊封史錄中都一致記載了中國與琉球分界在赤尾嶼和久米島(即姑米山)之間,即赤尾嶼以西為中國的領土。特別是清朝沈復著《浮生六記》第五卷《海國記》中有關釣魚島的記載,證明釣魚島在中國的領域之內,例如,其載“嘉慶十三年(1808年),有旨冊封琉球國王……十三日辰刻,見釣魚臺(即釣魚島),形如筆架。遙祭黑水溝(即東海海槽),遂叩禱于天后……十四日早,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

  第四,琉球國地圖中向無釣魚島諸島。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國使臣蔡鐸進獻的《中山世譜》地圖及説明中,記載琉球的36島,其中並無釣魚島等島嶼。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關琉球的地圖中也都無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第五,清朝皇太后曾詔賞釣魚島予其大臣。光緒19年(1893年)10月,慈禧皇太后下詔書“將該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三小島賞給盛宣懷為産業,借採藥之用。”

  那麼,為什麼現今日本控制著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呢?因為,日本在甲午戰爭結束前的三個月秘密地將其納入了所謂的日本的領土,理由為其是無主地且無清朝控制的痕跡,即日本內閣于1895年1月14日通過了將其編入日本領土的決定,即將其劃歸沖繩縣管轄。實際上,日本政府的上述理由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根本不是無主地,而是有主地,主人就是當時的中國(清朝)政府。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根據《開羅宣言》(1943年)和《波茨坦公告》(1945年)收回了我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主權,但由於美日簽訂了非法的《舊金山和約》(1951年),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連同日本的沖繩交美國託管;又美日通過《歸還沖繩協定》(1971年)于1972年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施政權交于了日本,所以,日本迄今非法地控制著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相應地我國失去了對其的管轄,進而無法實施對其的管理和控制。但即使這樣,國際條約和相關協定依然無法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事實及其法律地位。針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歸屬問題,如果沒有中國的參與和同意,日本與任何第三方就此問題所作的安排是無效的,並對中國無拘束力。在處理戰後領土歸屬問題時,日本只能嚴格遵守其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美日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定不能變更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地位,況且美國政府也沒有因條約或協定而承認日本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所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歸屬問題只能有中日兩國協商談判解決。

  但遺憾的是,日本政府一直回避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與我國進行對話和談判,始終堅持強硬的立場和態度。應該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歸屬問題是橫亙在中日兩國之間一個十分敏感而不可跨越的難題,日本政府應該正視歷史和事實,轉變態度,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問題與我國政府進行談判和協商,並探討雙方可以接受的在其周邊海域實施共同開發的方案。這對於中日兩國均為能源資源消費和進口大國,具有合作意願和發展潛力的兩國來説,無疑是一個雙贏的抉擇。

  另外,中方已經派遣漁政執法船前往相關海域,這是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開展漁業管理活動,目的是維護相關海域的漁業生産秩序,保護中國漁民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應該説,其是一種體現管轄的行為,日方不能片面理解,應該冷靜對待,並避免事態的升級。這也是讓日方正視事實的一種有力措施,是正確的、合理的。

  總之,我們希望日本政府排除一切干擾,正確處理船隻抓扣事件,包括向中國人民賠禮道歉,無條件地迅速釋放被扣船隻及其人員,並就損失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的事件,確保中日關係健康持續發展。在合理解決抓扣中國船隻及其船員事件以前,我國政府仍應繼續通過外交途徑嚴正交涉,並採取諸如派遣漁政執法船進行執法管理活動,以體現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附近海域的管轄權,同時根據事態的進一步發展,考慮其他更強硬的措施,包括利用海軍保護我國的權益等,目的是讓日方儘快放人放船,並防止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海商法海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金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