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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時被輕視 為報復河南仨少年搶劫服務員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2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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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鄭州9月1日電(記者 胡影 通訊員 張笑立)只因售貨員一句話心生怨恨,幾人合謀蹲點後,喬裝修下水道工人入室搶劫。8月31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到四年半不等,並處罰金。

  2009年國慶節,楊軍、張志、王春雷相約去步行街逛街,順便買點衣服之類的。三人興高采烈的逛完街後,楊軍提議説,有家飾品店不錯,想給女朋友買個禮物,三人便來到位於步行街口的某飾品店。

  三人一陣挑選,到最後也拿不定主意買哪一個,旁邊的售貨員小秀説:“到底買不買啊?買不起就別看!”楊軍聽到這句話後,很不高興,扔下東西就走了,張志和王春雷緊隨其後出了呀呀飾品店。

  出了呀呀飾品店後,楊軍一直很不高興,感覺那個售貨員很瞧不起自己,並對張志説,“這家店的服務員什麼態度麼?看不起我們麼?”張志和王春雷的心理也很不是滋味,三人一合計,決定對這個瞧不起他們的售貨員進行報復。

  三人商量之後決定,在知道小秀住在哪後,再對其實施搶劫。楊軍以修理衛生間下水管道為由將房門騙開,三人將小秀等3名女孩兒制服後,開始翻扔在沙發上的包,將被害人的四部手機和一張銀行卡搶走,後三名被告人一同逃離。公安人員接報案後於2009年12月14日將被告人張志、楊軍、王春雷抓獲。現已追回兩部手機併發還被害人。

  二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軍、張志、王春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志、楊軍、王春雷係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係主犯。被告人王春雷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係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楊軍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故意犯罪,係累犯。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及三被告人係共同犯罪,且均係主犯,被告人王春雷係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楊軍係累犯的公訴意見成立,二七法院予以支持。

  8月31日,二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張志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王春雷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文中人物均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