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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逃書記李衛民以“辦實事”著稱 出逃方向所涉罪名不明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0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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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8月29日電,在河南省安陽市街頭,一提起原市委副書記李衛民,環衛工人老李瞪大眼睛説:“聽説他跑了幾個月了。”

  記者在隨機採訪中一提起“李衛民”3個字,幾乎每個被採訪者的第一反應都是“他跑了”。對於他的出逃原因,説法不一,但都流露出對貪官的憎惡之情。

  就在兩天前,當地官方在網上發佈消息稱:李衛民涉嫌職務犯罪出逃,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檢察機關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曾以“辦實事”著稱

  “李衛民不是那種推諉扯皮的幹部,他認準了的事,敢於負責。老百姓找他辦事,只要他答應下來,就能辦成,不少人説他辦實事。”安陽市一位熟悉李衛民的幹部,絲毫不掩飾對李衛民的好感。

  據介紹,生於1957年6月的李衛民,是在安陽市成長起來的幹部。他在安陽縣辛店公社下過鄉當過知青,返城後在安陽市染料廠工作,後來調到安陽市政府辦公室。

  “在市政府辦公室工作時,他頗得領導的賞識,任中房總公司安陽公司經理不久,就擔任了安陽市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李衛民的一位同事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善於處理方方面面關係的李衛民,因為工作比較出色,成為廳級幹部候選人。他在41歲時離開安陽,擔任三門峽市副市長、黨組成員。不到3年就轉任三門峽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當地一位官員説,組織部長在當地舉足輕重,手握組織、幹部、人事的“生殺予奪”大權。從2001年3月到2009年8月,李衛民在三門峽擔任組織部長一職達8年多。之後,他調回安陽,擔任安陽市委副書記。

  出逃牽涉三門峽反腐

  但作為幹部制度的第一執行者,權力也時刻充滿著誘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李衛民的出逃與三門峽的反腐風暴有關。

  2009年,一串官員在三門峽反腐風暴中落馬。澠池縣委書記仝夢姣因經濟問題被“雙規”;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局長單向東,在承攬工程、職務提拔等方面牟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三門峽市房管局原局長黃國華,先後收受16人20次財物共計94.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助理調研員田成亮,利用曾擔任臨(臨汾)三(三門峽)高速公路項目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之便,用欺騙手段,違規報銷6萬餘元,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李衛民的出逃不是偶然的。”這位官員分析説,與這些落馬官員有無經濟上的聯絡,李衛民最清楚。

  5月19日,海南省原常務副省長方曉宇的遺體告別儀式在北京舉行。方曉宇1993年至2003年曾在安陽市工作,並擔任了兩年的安陽市委書記。作為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赴京參加了這次活動。就在這次活動後回安陽的途中,李衛民神秘消失了。

  按照李衛民司機的説法,從北京回來路過石家莊,二人住進賓館休息(各住一個房間)。第二天早晨起來吃飯,司機沒有叫李衛民,就在房間等領導什麼時候用車。一直等到晚上,司機想是不是領導有啥事兒,就讓服務員打開房間門,發現李衛民已不在裏邊。司機只好獨自回到安陽,又等了兩天,見李衛民還沒回來,就彙報上去了。

  出逃方向所涉罪名不明

  李衛民失蹤後不久,李衛民的妻子便被紀檢監察機關帶走並接受調查。但官方並沒有公開李衛民出逃的相關情況。

  一些媒體報道稱,安陽市政府一位主要領導稱,李衛民是“外出看病了”,但沒有回答何時外出以及去哪兒看病。而安陽市委主要領導稱,李衛民確實不在工作崗位上,但否認其潛逃。河南省紀委的一位負責人則稱不了解情況。記者向安陽市有關部門求證這些説法時,一位負責人的回答與在官方網站上發佈的消息無二。當記者詢問李衛民出逃地點和涉嫌的罪名時,這位負責人説,檢察機關正在偵查之中。

  鄭州大學一位法學專家告訴記者,官員腐敗的成本主要是腐敗活動一旦敗露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失去現有的官職、權力、工資與社會地位,受到的法律懲罰、紀律處分、公眾蔑視和心理煎熬等等。

  “在現實社會中,腐敗活動的預備成本和實施成本都是比較確定的,而風險成本則是潛在的,只有那些被揭露、被查處和遭到懲罰的腐敗者,才會承擔腐敗的風險成本。”這位專家分析説,官員一旦獲得職位後,維持職位就相對容易。而其腐敗無論“多少”,被曝光後才可能喪失職權。這意味著官員只要開始了第一次腐敗,繼續腐敗下去的實際成本非常之小,因而很難自發停止其腐敗活動,往往是在腐敗的泥潭中愈陷愈深。

  “收益越大,官員腐敗的可能性越高;成本越大,官員腐敗的可能性越小。”這位專家認為,在其他因素固定的條件下,反腐敗機關的效率越高,司法機關的破案率越高,腐敗風險就越大,腐敗發生率就會降低。

  其實,貪官出逃,就是抱著僥倖心理,鑽法律的空子,企圖逃避打擊。”這位專家認為,應儘快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打擊貪官出逃現象。

  這位專家説,在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後,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應中止訴訟。貪官出逃後,案件便暫時擱淺了。

  實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出逃貪官進行缺席審判、公佈確鑿的罪證及判決,就能使社會各界明白真相。同時,由於公佈了其罪證及判決,即使是逃到國外的貪官,也名正言順地成為中國正在追捕的罪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從而增加所在國庇護出逃貪官的顧忌,使貪官們難以把外逃國變成逃脫懲處的庇護所。而一旦我國通過刑事缺席審判作出判決後,由於該判決具有權威性和永久性,因此,對出逃貪官的追捕和贓款的追繳也將是永久性的。

  這位專家建議,只有真正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對官員的腐敗問題始終保持“零容忍”,才能達到遏制腐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