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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在刑法中的體現應是公平而不是優待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7日 0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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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將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8月23日《中國新聞網》)

  這次修正案(八)草案對刑法現有的一些規定作出修改,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對某些犯罪的打擊力度。其中對將醉酒駕車和飆車定為犯罪;完善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引起了不同反響。

  今天(8月26日),來自《京華時報》的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時表示:醉駕肇事懲罰力度應加重”,這就是説,根據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對醉酒駕車和飆車的處罰還不夠嚴厲,或者説還存在一定的“漏洞”。這個“漏洞”就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個具體細節,其中的“情節惡劣”無疑會給懲處醉酒駕車和飆車處罰留下一些“酌情”空間,這個空間除了減弱把醉酒駕車和飆車入罪的威懾力,恐怕還會給權力尋租留下隱患。道理很簡單,如果排除了醉酒駕車和飆車可能造成的後果,“情節惡劣”主要就剩下醉酒駕車和飆車者被處罰時的態度了。如果這次對醉酒駕車和飆車刑法修改停留在這個層面,其實還是對醉酒駕車和飆車危害性沒有足夠的認識。人大常委會喬傳秀委員建議:“應刪除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駕車行為屬於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現實社會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於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而把醉酒駕車和飆車入罪後的處罰也相對偏輕,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達了老百姓的質疑:“以前成都的醉酒駕駛案件,最後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緩。現在規定一個醉酒駕車的危險駕駛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會認為刑法修改後對被告人反而判輕了。”

  這是對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關於對醉酒駕車和飆車處罰的爭議。另一方面,對把“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一條文寫入刑法修正案草案,人大代表也“觀點不一,時有交鋒”。 姜興長委員建議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再適當放寬,建議規定“年滿70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他認為(這樣)能更好地體現中國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精神,這樣的立法對社會和諧穩定比較有益。筆者對此有很大的異議,姜委員把中國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精神與對老年罪犯的懲罰力度聯絡起來,顯然是有悖于刑法精神的。刑法的文明一方面是在刑法的種類和實施手段上向文明接近,另一方面是在保證罪犯合法權益上逐步明確,而不是在懲罰力度上逐漸輕緩,文明的刑法,不是以減輕犯罪成本為代價的;人道主義精神在刑法中的體現,説通俗一點就是要把罪犯也當作人,而不是在正常社會環境下,對老年人的額外尊敬。更重要的是,人道主義是提倡關懷人、愛護人、尊重人,做到以人為本、以人為中心的這樣一種世界觀。這裡所指的“關懷人、愛護人、尊重人”,必須用一種法律手段打擊各種欺負人、傷害人的行為。如果因罪犯的年齡偏大而施以“人道主義精神”,這可能隱含了對受害者的不人道。更嚴重的是,如此的“從寬”,其不良社會後果也不可小覷。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桂平認為:“這樣的條款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老年人犯罪會大大增多。可能為今後的司法實踐留下後患。老年人如果實施了如爆炸、兇殺等惡性犯罪,司法機關面對民憤將無法處理。”更有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蔡力峰表示,“如果規定75歲老人犯罪免於死刑,很可能被反社會極端組織所利用,他們完全可以策動年老的人鋌而走險,製造公共安全事件。”這確實不是危言聳聽,法律應該是懸在罪犯頭上的一把利劍,在這把利劍的強大威懾力下,可以想象有多少犯罪傾向在人們不知不覺中消弭了,有多少犯罪動機在法律後果的壓力下放棄了。如果對某一人群給予了“豁免”,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就少了一份保障,社會安定就增加了危險。

  誠然,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精神是社會發展的總趨勢,但在社會矛盾錯綜複雜、刑事案件頻發的現實下,加強對犯罪的懲罰力度應該是首選,只有增加犯罪成本,才能遏制相當一部分犯罪。不得不説的是,民眾現在對某些犯罪行為的懲處,不是覺得太嚴,而是太寬,特別是在對幹部腐敗案的懲處中,已與民意相差很大。如果在這個時候再放寬刑律的尺度,恐怕弊多利少。

  綜上所述,筆者所希望的司法進步並不與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精神相悖,而這一切“人性化”的思想理念在刑法中體現,應該是公平而不是優待。法律是用來保護全體公民利益的,是為了讓全體公民享受被保護、被關懷、被愛護、被尊重的社會環境,讓他們成為社會的積極因素。當務之急是保護這些積極因素,而不是通過刑法的“人性化”來減少消極因素。這兩頭孰輕孰重,應該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