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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專家:伊春空難應破40萬賠償限額 可獲雙重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12: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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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黑龍江伊春一架客機失事

  伊春空難已致42人遇難,遇難者家屬尚在悲痛之中,賠償問題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記者25日就此次空難賠償問題採訪了航空法專家張起淮教授,他認為空難賠償應當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突破40萬賠償金額的上限,並且提醒遇難者家屬可獲得保險公司和航空公司的雙重賠償。

  空難賠償應突破40萬責任限額 

  對於如何明確伊春空難的賠償標準,張起淮教授説:“依據現有的2006《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賠償,每名旅客只能拿到不超過40萬的人身賠償。但是依據國際航空運輸相關法律規定,旅客則能拿到更多的賠償。因此,依據航空國內和國際運輸的不同法律規定,會導致賠償標準有較大的差異。 ”

  “除此之外”,張起淮教授強調:“我國法律對賠償數額的調整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這也是不合理的。”

  張起淮教授認為,對伊春空難事故的賠償應當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提高賠償責任限額,充分考慮國內和國際的統一。

  同時,他指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也就是本次事故中,應當遵循“同機同命”、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付死亡賠償金。 

  遇難者家屬可獲雙重賠償 

  對於普通人不太了解的保險賠償問題,張起淮教授提醒説:“遇難者家屬可以獲得雙重的賠償,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之外,還可以獲得航空公司的賠償,二者並不衝突”。他繼續解釋説:“旅客自己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空難事故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事故發生後,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這種賠償是屬於旅客和保險人之間的保險法律關係,航空承運人仍應依據法律在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楊柳)

  鏈結

  相關法條:

  2006《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 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 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 元。 

  國際航空運輸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賠償實行雙梯度責任:

  (一)對於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産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二)對於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産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1、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2、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