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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18年來首次修改:人大代表獲刑可依法罷免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4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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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代表法修正案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代表法18年來首次修改,對於被判刑未剝奪政治權利人大代表的罷免問題給予明確。1992年中國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報告。

  此次修改幅度較大,共涉及20多處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草案説明時坦言,有的代表對代表職務的性質地位認識不夠到位,將其視為一種政治榮譽,履職不夠積極主動,有的代表對履職方式把握不準,沒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職。

  而有的地方亦出現妨礙代表履職的情況。李適時表示,有的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履職時間、經費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難。

  此次代表法修改細化了對代表監督的規定。現行代表法規定了罷免,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申訴意見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此前,發生過被判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罷免問題。此次草案明確,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

  法工委在調研中,有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干涉招標投標等行為,草案明確代表應嚴格區分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草案內容

  1 人大代表不脫離工作崗位

  此次修改將現代表法分散在不同條文中的代表權利和義務,集中規定,以有利於代表準確了解其職責。

  比如對代表義務規定了七項,涉及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時出席人代會、發表意見,積極參加閉會視察、調研,加強履職學習,聯絡選民或選舉單位與民眾,遵守社會公德等。

  此外,為充分體現中國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崗位,從事各自職業的特點,並處理好執行代表職務與開展本職工作的關係,草案增加規定,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産和工作崗位。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參加統一組織的閉會期間的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2 限制代表自由應查是否存報復

  現行代表法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李適時表示,一些地方提出,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麼標準決定是否許可,應當予以明確。

  對此草案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採取逮捕、刑事審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

  此外,為解決上述在常委會閉會期間存在操作難度的問題,草案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常委會會議確認。

  3 人大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

  為加強對代表履職的組織服務和物質保障,草案明確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此外,鋻於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是代表履職的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草案明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