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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3日 1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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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婷玉)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議案。

  外交部副部長崔天凱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説明中指出,《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並於2007年7月7日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經有63個國家批准、接受或者核準了這一公約。

  公約由序言和28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對“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設施”等概念進行了界定;要求締約國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核恐怖主義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規定各締約國應當開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擊核恐怖主義犯罪;對以收繳等方式獲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設施或者裝置的保管、儲存和歸還作了規定;規定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國務院經審核認為,公約的內容與我國有關法律和實踐不相抵觸,批准公約有利於保護我國核材料、核設施的安全,有利於制止和打擊針對我國的核恐怖主義犯罪,有利於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在反恐領域的國際合作,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公約,同時聲明:一、中國不受公約第23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二、根據公約第9條第三款的規定,中國確立公約第9條第二款規定的管轄權;三、在中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