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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急救條例聽證 規定救護車到達時限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3日 1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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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廣州8月23日消息(記者黃少煥)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15時48分報道,廣州市對正在制定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進行公開聽證。聽證會上,是否應當對"120"救護車出車和到達急救現場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等內容引起各界爭議。

  有觀點説,傷病員基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對醫療機構當然享有相應的請求權。而且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急救人員將傷病員送往可能是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選擇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的,應當予以尊重。最後,有些醫療機構不是傷病員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相關費用不能報銷,因此要選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另一觀點説120"急救醫療事業是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無法完全照顧到每個個體的特殊需求;就急、就近對傷病員來説十分寶貴,用更長的救護車使用時間,影響對其他傷病員的急救,有時甚至會浪費急救醫療資源。

  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副主任黃力介紹説,在多年的實踐中,一般120指揮中心在接到群眾電話後,只有傷病員病情允許或者沒有明顯的捨近求遠,一般都會滿足他選擇醫院的要求。但在實踐中,有患者家屬一定要指定去某家醫院,而且簽了風險知情同意書,結果路上因為堵塞等原因錯過搶救時機後,家屬反悔了又告回醫院的例子。

  黃力還表示,加入廣州市急救醫療網絡的醫院都是經過評估、擁有急救資質的醫院,而且大家也不用擔心醫保不能報的問題,根據規定,撥打急救電話後,傷病員被送往任何一家網點醫院都可以報銷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