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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複印件外泄被騙5萬 受害人被判自負6成責任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2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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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重申,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實際上,當市民對身份證件保管不善,真的被人拿去辦了存摺、銀行卡,冒領或騙取存款後,個人還是要承擔風險的。日前,寶應法院審結了一起典型的受騙市民狀告銀行侵權糾紛案。原告喬某做了一次“冤大頭”,因沒妥善保管身份證件,被騙子拿去銀行辦出存摺,回頭又騙了他5萬元。儘管不斷叫屈,但法院依法判決喬某對自身損失承擔六成責任;銀行因沒盡到對身份證件的嚴格審查義務,承擔四成責任。

  事發經過——

  用身份證複印件被冒用辦存摺

  今年50歲的喬某,原是寶應縣一個製作窗簾的個體戶,説起這次詐騙,他至今心有餘悸。在給法院提交的訴狀裏,喬某講述了事情經過。

  去年7月17日,一個自稱是“劉建東”的人找上門來,聲稱要為寶應縣人民醫院訂制窗簾,還邀喬某一起坐中巴車來到寶應縣人民醫院。到了門診大樓,劉建東打電話給“婁日高”,等婁日高從醫院大樓電梯下來,便介紹説婁是醫院後勤主任。

  婁日高講,這次醫院計劃訂做200堂窗簾,因簽合同需要,讓喬某提供了營業執照和身份證的複印件;又説要對喬某驗資,讓他到銀行開戶並存入5萬元。喬某為做成這筆“大買賣”,一一照辦。

  第二天,劉建東等人用喬某的身份證複印件辦了一張喬某的假身份證,拿著這張假身份證,他們到銀行以喬某的名義開了一個賬戶。

  騙子又趁抄賬號把存摺“調包”

  劉建東等人找到喬某,要他提供剛設立的賬號。喬某對新的賬號一時記不清,就把存摺拿給劉建東等人抄下賬號。讓喬某沒想到的是,表面上,劉建東等人抄完賬號後歸還了存摺,但實際上,趁抄賬號的工夫,劉建東等人已把存摺“調包”,喬某拿到的存摺戶名雖然一樣,卻是劉建東等人開的存摺。

  劉建東等人煞有介事地叮囑喬某,馬上要簽合同,趕緊把5萬元存入賬戶,不然醫院領導會懷疑你的墊資能力。劉建東離開後,喬某立即把5萬元存入賬戶。其實,這5萬元存入了劉建東等人以喬某名義設立的賬戶。

  約莫過了半個多小時,喬某再次與劉建東等人聯絡,對方手機關機,喬某頓感不妙,立即到銀行查詢,結果賬戶上的錢已被人在異地用自動存取款機分批取光了。

  庭審交鋒——

  喬某:銀行沒盡到身份審查義務

  去年11月初,劉建東等人落網。今年3月12日,寶應法院做出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劉建東有期徒刑10年半,對劉建東尚未退出的贓款予以追繳,應發還喬某5萬元。可是,喬某並未得到追繳的款子,於是,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5萬元損失。

  喬某的理由是,整個事件中,導致自己被騙走5萬元,都是因為銀行違反國務院《個人存款賬戶實名規定》及央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造成的。

  按規定,劉建東到銀行以“喬某”的名義開設個人賬戶,銀行必須要求出示“喬某”本人的身份證,並且要對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但銀行只憑劉建東拿的“喬某”身份證複印件就開了賬戶,沒盡到審查義務,因此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銀行:被騙主要是喬某疏忽大意

  作為被告,銀行感到比較冤枉。在庭審中,他們辯稱,在對喬某的存摺開戶過程中,工作人員依法審查了“開戶申請人”的身份證件,還就“喬某”的身份證件信息與聯網信息比對,在確認“喬某”的“身份證號碼與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的前提下,方才辦理了開戶手續,行為符合正常的操作流程,盡到了金融機構對開戶人身份證件進行審查的義務,因此,銀行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

  銀行方面進一步指出,這起案件中,造成喬某5萬元被騙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疏忽大意。即使銀行存在喬某訴稱的所謂“沒盡到審查義務”的過錯,也與喬某的被騙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喬某、銀行所負責任“六四開”

  寶應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中,喬某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喬某以銀行未盡審查義務而給他人辦理個人結算賬戶,並給他造成損失有過錯為由,請求判令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侵權糾紛。

  該案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國務院、央行均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應當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該案中,銀行在劉建東持“喬某”身份證複印件以“喬某”名義開辦賬戶時,儘管作了程序性審查,但未能盡到嚴格審查義務,給劉建東開設了“喬某”的個人賬戶,而且,銀行也拿不出證據,證明劉建東與喬某的身份證照片極為相似。所以,銀行未恪盡審查義務,是造成喬某損失的一個因素,應酌情承擔喬某損失的40%。

  法官説,存摺作為掌管自己存款的重要憑證,和身份證一樣,喬某都應妥善保管。喬某的存摺被調包,和沒妥善保管身份證件,是存款被騙的兩個重要成因,缺一不可。由於喬某對身份證和存摺保管不善,對存款被騙要負六成責任。

  法官提醒——

  個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身份證件

  面對判決,也有市民産生了疑問:前不久公安部門不是重申: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嗎?怎麼法院判的跟這個説法不一樣啊?

  事實的確如此。記者了解到,現實生活中,一旦市民對身份證件保管不善,真的被人拿去幹壞事,比如用身份證複印件辦出存摺或銀行卡,實施詐騙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市民自己還是要承擔風險的。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説,身份證作為個人身份特徵的最重要憑證,按法律規定,個人必須妥善保管,這是法定義務;向熟人出借身份證也是違法行為。如果因為自己大意的遺失、或者隨便亂借,被心懷不軌的“宵小”利用,將會承擔意想不到的法律後果。

  這起案件中,也許有人會為喬某叫屈,但實際上,喬某的確沒盡到對身份證和存摺的妥善保管義務,當然要為被騙承擔責任。

  記者了解到,我省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對類似案件的判決也大致如此,強調市民對身份證件的妥善保管義務。“公安部門的説法只是單方面規定,對法院的判決只起一個參考作用,而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以免産生不必要麻煩。(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汪強 于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