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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第八次修改:老闆惡意欠薪或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1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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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欠薪逃匿最高罰5萬元,專家呼籲惡意欠薪罪納入刑法宜早不宜遲

  目前欠薪逃匿最高只能處罰5萬元!近日有消息透露,本月23日開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有可能單獨設立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對此廣東一些勞動法專家呼籲,惡意欠薪罪納入刑法確實宜早不宜遲。

  惡意欠薪懲處力度不夠

  近年,惡意欠薪現象時有發生。然而,據記者從廣東省勞動部門了解,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惡意欠薪的懲處力度與其社會危害相比顯然不對稱。

  據悉,目前廣東查處欠薪案中,比較明確的依據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按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欠薪,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未在24小時內到現場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亦即,無論欠薪多少,最高只能罰款5萬元。

  一些基層勞動監察執法人員告訴記者,由於阻嚇作用有限,個別黑心老闆甚至租來廠房設備生産,最後欠下工人薪水一走了之,通過惡意欠薪來斂財的意圖十分明確。而沒有“案底”,有的這裡欠薪走佬,到另一個地方又繼續設廠經營。

  據介紹,沒有刑事責任,對惡意欠薪現象難以切底打擊。他們認為,既然醉駕都可望追究刑責,惡意欠薪金額有的達數十萬過百萬元,確實很有必要通過刑法加大打擊力度。

  欠薪入刑應“罪刑相當”

  惡意欠薪罪將會如何界定?草案尚未公佈,目前還不得而知。知名勞動法專家、華南師範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周賢日博士認為,設立惡意欠薪罪很有必要,但同時要加快完善配套措施。

  周賢日表示,欠薪乃至逃匿的原因很多,有些確實是惡意有錢不給而逃匿,有些則是由於經營不善無力支付,還有的是怕被圍攻而躲起來等等。因此,設立惡意欠薪首先要對此有一個明確清晰的界定。

  其次,設立惡意欠薪罪應體現“罪刑相當”。欠薪畢竟與嚴重的暴力犯罪有所區別,應體現審慎的原則,並非判刑越重越好。如德國規定,對截留侵佔員工勞動報銷,可判監5年以下並處罰金。香港規定,縱容及同意欠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這些都值得參考。

  “此外,欠薪入刑並非萬能”,周賢日説,還要採取多項配套切實保證勞動者取得報酬的權利。(馬漢青)